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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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年久失修且位于山脚,几个孩子担心暴雨时房子有坍塌风险,想帮助母亲翻建老宅。
村委会同意了,街道办因内部机构调整,不能履行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让其先建后批。结果,房子没有建成,拆除整改通知随即下达,行政复议败诉,法院判决要求执法部门撤销整改决定,且区、市、省法院意见一致。
政府职能部门不服,再次下达整改决定,且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原则同意在原房屋地址,但必须按原面积、原高度恢复重建。村民只能继续通过司法手段维权,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强制拆除程序应中止。职能部门提起上诉,村民只能等待法院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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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经济观察报》9月30日的这篇报道,心里很不是滋味。从2018年开始,大连市金普新区和平村村民王文利和弟弟为了让母亲住上舒心和放心的房子,决定对老宅进行翻建,直到现在,整整七年过去了,房子仍然没有能够盖起来,且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虽然未批先建,属于违规行为,应当整改。但是,责任并不全在村民,而是当地街道办职能调整,没有及时给予审批,且街道办工作人员允许其先建后批,最终,执法部门把责任全部推给建房农民,这样的行为,是否有点权力过于任性、想以这样的方式刁难捉弄农民的感觉啊。
不仅如此,面对这处旧地翻建的住房,而且是农民自住,并不是商品房开发,在下达整改通知时,要求全部拆除,又依据的是什么规定呢?难道农民在原有的住宅上改造提升也不行吗?难道农民就应当永远居住在破旧而充满风险的旧房子里吗?
在法院依法判决,要求撤销整改决定后,执法部门不仅没有好好反思,好好规范自身行为,而是下达更加苛刻的整改决定,要求村民“按原面积、原高度恢复重建”,这是典型的刁难捉弄村民啊。翻建房屋,不就是想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吗?让他们按原面积、原高度重建,是否还要加上一句“原破烂程度”才更妥当、更符合重建的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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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面对农民违规建房,提出整改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制度意识的需要。前提是,政府行为也要合法,要最大限度地兼顾农民利益,而不是机械教条地执行制度法规。否则,也会损害农民利益,伤害农民感情。
对这起事件,当地执法部门明显不是在规范建房行为,不是想真心整改问题,而是在刁难捉弄建房农民。尤其是第二次下达整改决定,是典型的刁难和捉弄。因为,哪家农民在翻建房屋时,都不可能按照原来的面积和高度翻建,绝大多数都会从平房变成楼房,或适当扩大面积,不然,翻建的意义就失去了,就起不到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效果。
眼下的城市,都在通过各种政策号召广大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如果按照大连市金普新区相关执法部门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广大居民也不能购买新房,不能扩大面积,不能买条件更好的住房。因为,只能是原面积、原高度,也意味着必须是原条件、原质量啊。否则,就要依法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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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面对居民出现违法行为,最主要的目的是要通过整改、规范等,让居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制度意识,能够自觉地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而不是刁难他们、捉弄他们。如果这样,广大居民的法治意识不仅不能提升,反而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信任度出现下降。像大连市金普新区执法部门这样的执法行为,很明显地是在拉远政府与群众的距离,伤害群众对政府的感情,损坏群众与政府的关系。
此起案件中,如果村民所建住房,确实在占用土地方面超过了原宅基地范围,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如果不是占用的耕地,尤其中基本农田,可以通过完善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予以合法化;一种是,如果占用的是耕地,可以要求其拆除超过原宅基地部分,原宅基地范围内的予以手续合法化。
至于房屋面积与高度,执法部门就不能予以过度限制了,相信村民也不会在这里盖五层、十层的高楼,至多也就两层吧。更何况,像大连这样的北方地区,村民也不会盖过高的楼的。要求村民按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完全是刁难和捉弄,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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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事件,已经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当地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了,要调查一下,为什么执法部门如此执拗地要求村民拆除房屋,且不惜行政资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也要将村民的房屋拆除,是个人恩怨呢,还是政府面子,应当不只是依法执行的问题,如果带有恩怨和面子,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农民,要关心,要爱护,而不能刁难、捉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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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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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号I坦然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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