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徐苏宁)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分7章39条,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为上位法依据,围绕破解地名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经费保障不到位、协同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具体、工作程序不规范等实际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进一步”。
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全局性。为此,《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同时,明确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条例》就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及相关程序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强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此外,《条例》还补充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在申请立项时使用地名方案确定的地名,或者在编制规划、申请立项时提出预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列举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六种情形。同时,鼓励、引导在规定范围外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考虑到地名标志作为法定标志和公共基础设施,《条例》还对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作出规定,根据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主体,对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主要内容、智能化展示、维修等具体要求以及设置时间、单位和个人保护地名标志的禁止行为、移动或者拆除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地名是历史的“活化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还寄托着人们对故乡的深厚情感。《条例》专设第五章对地名文化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促进与旅游、餐饮等产业相融合。同时,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补充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编制要求,明确了对名录中的地名进行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地名依法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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