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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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是指:
1.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2015年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1.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否了解案件情况?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3.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吗?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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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和“三应当”指什么?
“三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应当”: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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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情形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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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会怎样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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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将如何处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的“特殊关系人”指哪些人?“中介组织”指什么?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规定》。
司法人员哪些行为属于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什么场所、什么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怎么办?
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可以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吗?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文字丨梅庆高
制作丨肖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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