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通知》,现将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
2025年8月20日,茴村镇派出所民警按照惯例进行网上巡查,发现茴村镇辖区一居民在抖音上发布广告售卖烟花爆竹,派出所民警立即传唤此人,没收烟花32箱,鞭炮2箱,对其实施行政拘留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储存,任何违规储存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来源: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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