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刚(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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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社会数字化治理技术作为“制度扩大器”,在赋能犯罪附随后果正面功效的同时,也导致该制度产生了更多新型的负面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激化了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度性价值冲突,并正系统性消解有犯罪记录者回归社会的制度可能性。犯罪附随后果价值冲突的数字化博弈,其本质是技术现代性对法律现代性的价值僭越。因此,对犯罪附随后果价值的规范化,既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犯罪附随后果的传统制度性冲突,还要构建法律与技术的系统性协同机制,解决社会数字化治理技术对犯罪附随后果负面价值的异化,实现犯罪附随后果价值的再平衡。
关键词:社会治理数字化;犯罪附随后果;技术赋权;价值平衡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从形式到内容 三、资金占用费的规范路径:得利与受损双视角 四、资金占用费的返还范围:利率标准及其他因素 五、余论:从合同无效资金占用费到其他“无权”占用资金情形
数字化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重要技术力量,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已成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支撑。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算法等技术手段以及数据互联互通平台,实现对犯罪附随后果的精准化治理,已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目前,学界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研究已较为充分地展开。学者们深入探讨了犯罪附随后果的功能与边界,分析了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构建原则性边界底线的必要性。但是,当前研究范式还主要是基于传统社会治理框架,对数字社会时代背景下数字化技术已深刻嵌入犯罪附随后果治理体系及其后果的认识尚存不足。从数字化治理的角度重新审视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其核心逻辑是探究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与数字化治理的相互关系与互动问题。具体而言,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是其价值的制度基础,而数字化治理是其价值的实践载体,两者的互动既体现为规范对技术的约束,也表现为技术对规范的赋能,共同推动犯罪附随后果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背景下的价值再平衡。因此,基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与数字化治理的互动关系,深入分析技术赋能与赋权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价值的影响,探索法律与技术协同的规范化路径,对于实现犯罪附随后果价值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一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实践形式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实践呈现规范体系宽泛和碎片化、数字监管技术应用的广泛和精准化、算法排斥的隐性与执行高效化,逐渐形成数据驱动型社会控制模式。
(一)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体系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体系具有层级分明、覆盖面广的特点,其规范依据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章中,形成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的立体化限制体系。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职业准入禁止。一是公务员及特定公职限制。《公务员法》第26条明确排除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担任公务员的资格,并延伸至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领域。此外,《人民陪审员法》第7条、《公证法》第20条等均将“无犯罪记录”作为任职前提。二是高风险行业准入限制。在金融领域,《证券法》第125条禁止因经济犯罪受刑事处罚者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在教育领域,《教师法》第14条排除有性侵、虐待等犯罪记录者从事教育工作;在医疗领域,《医师法》第16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罪被刑事处罚者吊销执业证书;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民事权利限制。一是监护权排除。《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如虐待、遗弃),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二是收养权的限制。《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在实践中收养机构通常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表现评估等补充材料。三是企业高管任职限制。《公司法》第146条明确规定,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者,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第三,社会福利取消。一是保障性住房申请限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8条授权地方政府设定申请条件,多地明文规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刑事犯罪记录”。例如,广州市《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才可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二是低保待遇与行业补贴限制。例如:《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第13条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永州市、江苏省灌南县及常州市武进区等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相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得申领农业技术补贴。第四,其他资格性权利的排除。一是排除荣誉资质或者取消相关待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办法》第7条将“遵纪守法”作为核心评选标准,实质排除有犯罪记录者参评资格。《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二是不予签发护照。《护照法》第13条第(七)项规定,对于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不予签发护照;该法第14条规定,对该条款项下特定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二)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监管体系
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的核心目的是实现对有犯罪记录者的有效监管,即“监管型犯罪附随后果”,因此行政监管措施成为犯罪附随后果的核心载体。这一体系以“风险防控”为逻辑起点,兼具社会防卫与权利限制的双重属性,构成以多元监管工具的体系化整合为主要特征的制度体系。一是犯罪记录数据平台的构建。公安机关依托“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对前科人员实施标签化管理,该系统已覆盖全国千万规模的前科人员。二是数字化监控技术的应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画像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对有犯罪记录者的筛查,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数字化和智能技术对有犯罪记录者建立数字档案和标签化管理,实现实时感知、预警和响应。三是算法风险评估的嵌入。多地试点将再犯风险评估算法嵌入社会治理系统,利用随机森林算法等数据挖掘技术,不断优化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效率性。例如,浙江省“智慧矫正”项目运用机器学习技术,通过犯罪类型、服刑表现、社会关系等18项指标预测再犯风险,准确率达79.3%。高风险人群的职业禁止措施触发率较传统模式降低34%,但算法黑箱问题导致4.7%的误判率,引发学界争议。四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上海市试点区块链技术实现犯罪记录的动态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完成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等修复行为后,系统自动生成不可篡改的“信用积分”,积分达标可触发附随后果解除程序。该机制使复权申请处理周期从平均18个月缩短至3个月。
(三)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排斥体系
在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数字化技术手段通过“数字烙印”成为传统附随后果全域化、隐蔽化的社会排斥工具,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类形式:一是跨部门数据共享与自动调用。犯罪记录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如公安、司法、人社、教育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全域联动的数据调用网络。例如,在政务数据共享机制中,犯罪人前科信息可被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自动调取,直接触发职业禁止、落户限制等附随后果。二是算法决策的隐性社会排斥。算法技术通过标签化处理犯罪记录,形成自动化社会排斥机制。例如:招聘平台利用职业筛选算法,通过关键词抓取犯罪记录,将“受过刑事处罚”作为自动过滤条件;法院判决信息与征信系统对接,犯罪记录被嵌入个人信用评分模型,金融科技公司利用信用评估算法将犯罪记录作为信用评分负向指标。三是亲属关联的数据标记带来连带排斥。通过户籍系统将犯罪人子女信息标记为“特殊家庭”,对特定社会关系人形成代际排斥链。例如:征兵、公务员招录系统中嵌入亲属犯罪记录审查模块,实现政审自动化,直系血亲或旁系亲属的犯罪前科可自动触发资格审查不通过;部分地区教育部门将学生家庭成员的犯罪记录纳入入学资格审查范围,通过数据比对直接限制入学资格;有的城市将犯罪人亲属信息与公共福利申领系统绑定,限制其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低保资格。四是无期限的数字烙印形成终身化排斥。犯罪记录在数字档案中呈现终身化特征,数据永久存储致使犯罪记录无法封存或消灭,政务数据库、商业平台均保留历史数据,导致有犯罪记录人员终身背负“数字污名”。
二
犯罪附随后果数字化治理的价值审视
犯罪附随后果的价值,既包括该制度本身固有的积极价值与潜在问题,也包括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背景下,因应技术嵌入该制度体系,犯罪附随后果的传统价值分别向正负两个面向集中和极化。
(一)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度性价值
犯罪附随后果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延伸性制度设计,其价值内核根植于刑法功能主义与社会治理理论的交互作用。在法律制度层面,其制度性价值体现为规范秩序的建构、法益保护效能的强化以及风险控制范式的转型,同时也面临权力扩张与权利保障的结构性张力。
1. 犯罪附随后果的积极价值
现代社会需通过制度性预防应对系统性风险。犯罪附随后果作为“前置化防御工具”,其正当性基础已从传统报应刑转向风险控制。第一,社会防卫与预防再犯的机能强化。犯罪附随后果通过限制犯罪人特定权利或资格,实质延伸了刑罚的隔离与矫正功能,构成社会防卫论在制度层面的具象化。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职业禁止、行为限制等措施,阻断犯罪人利用社会资源实施再犯的可能性路径。该制度以预防性控制替代传统刑罚的事后报应,契合风险社会理论中“制度化预防”的治理需求。第二,强化轻罪刑罚的边际威慑效果。在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下,附随后果填补了刑罚轻缓化带来的威慑真空。通过资格剥夺、信用降级等非监禁性制裁,形成“刑罚—附随后果”的阶梯式威慑体系。根据边际威慑理论,当监禁成本因轻罪化而降低时,附随后果通过提高犯罪综合成本(如职业发展机会丧失)维持刑罚体系的整体威慑效能,避免“犯罪成本曲线”的塌缩。第三,公共利益维护与职业伦理重构。根据“公共理性”原则,当个体行为对公共利益构成系统性风险时,社会有权通过制度性排斥保护集体善。附随后果对特定职业资格的限制,本质是对职业伦理的制度性重塑。例如,终身禁止性犯罪者从事教育行业、禁止金融犯罪者担任企业高管等规定,通过排除“道德瑕疵者”维护职业共同体的纯洁性。第四,风险预防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附随后果制度通过数据化、清单化的管理模式,推动犯罪治理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转型。公安部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覆盖数亿条数据,与教育、金融等部门建立数据接口,形成全链条风险防控网络。这种“通过程序降低复杂性”治理逻辑,将犯罪风险转化为可计算、可管理的技术对象,实现社会治理的理性化与精细化。
2. 犯罪附随后果的潜在问题
制度设计可能反向塑造社会排斥结构,犯罪附随后果防卫社会的积极价值,对权利限制而言却存在潜在问题。第一,权利限制的过度扩张与比例失衡。附随后果的设定常突破比例原则的约束框架,形成“惩罚溢出效应”。例如,危险驾驶罪的附随后果涉及众多类型职业禁止,远超其法益侵害程度,导致“轻微犯罪—终身权利限制”的价值悖反,违背依法治国原则下的相称性要求。第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范解构。现行制度中附随后果的自动触发机制,割裂了责任个体化原则与制裁的关联性。这种“一刀切”模式消解了责任主义对制裁强度的调节功能,导致“行为—责任—后果”的规范链条断裂,动摇了刑法体系的正当性根基。第三,制度分散化与规范层级缺陷。附随后果设定权分散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文件,形成“规范层级塌陷”。据统计,现行有效的附随后果规范中,法律仅占18.6%,部门规章占比达54.3%。这种分散性和低位阶的立法配置现状,不仅违反《立法法》第11条的法律保留原则,还造成了制度内部各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与适用混乱,损害法秩序的统一性。第四,再社会化障碍与标签效应的制度化生产。附随后果通过制度性排斥机制,将犯罪人固化为“道德他者”。实证数据表明,受附随后果影响者再就业率仅为39.2%,低于普通刑释人员23个百分点。这种标签化治理违背标签理论的警示,即制度性排斥可能通过“自我实现预言”机制诱发次级越轨行为,形成犯罪治理的逆向激励。
(二)犯罪附随后果数字化治理的正面功效
随着大数据、强算法、高算力等数字技术嵌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治理过程,该制度在防控再犯发生、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决策效力等方面均得以有效释能。
1. 再犯风险防控效能显著
社会治理数字化通过数据共享与算法分析,实现了对犯罪人行为的动态监控与风险预测。数字化技术有效应用于社会治理机制中,通过实时追踪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就业、消费、社交等活动轨迹,结合历史犯罪数据构建再犯风险评估模型,精准识别高风险个体并提前干预。如我国“城市大脑”项目均通过算法预测犯罪热点区域,有效降低再犯率。实证数据显示:职业关联性限制措施使金融犯罪再犯率下降41%,性侵犯罪再犯率下降32%;全国重新犯罪率从2017年的22.1% 降至2023年的17.24%,低于美国(45%)、英国(66%)等国家。
2. 社会治理成本的优化
数字化技术将传统依赖人力巡查的监控模式转变为“廉价监控”与“自动监控”,避免了传统“人盯人”模式的高昂人力投入,大幅降低治理成本。此外,数据驱动的治理模式可减少重复性行政流程,如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自动审核犯罪记录,压缩了政审、职业准入等环节的行政资源消耗。
3. 司法决策效率性提升
算法辅助决策系统通过结构化数据快速匹配法律规则,显著缩短司法流程。例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动生成量刑建议,减少法官的文书工作量。此类技术应用使司法资源向复杂案件倾斜,整体提升了社会治理的响应速度与质量。
(三)犯罪附随后果数字化治理的负面问题
数字技术在赋能犯罪附随后果的正面功效的同时,由于技术的双向驱动本质,使得犯罪附随后果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在算法歧视、数据标签、亲属数据关联等方面尤为突出。
1. 黑箱算法对系统性歧视的强化
算法决策的隐蔽性导致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缺乏透明度,数据共享与自动调用引发“隐性排斥机制”,算法权重设置与公平性缺乏公开审查,可能对过失犯罪或轻微犯罪人形成过度排斥。美国的Compas再犯风险评估工具曾因系统性歧视黑人群体引发争议,表明算法黑箱可能固化社会偏见,类似问题在数字化治理中因技术不可解释性而更隐蔽。同时,传统附随后果需通过人工审查或申请触发,而数字化治理通过技术手段将排斥行为转化为“无意识决策”,犯罪记录被自动调用并触发附随后果,形成无差别、即时化的“自动化陷阱”,剥夺了当事人申辩和救济的窗口期。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治理中技术规则(如平台算法、数据调用协议),也极易成为实际“隐形立法”,架空法定程序,导致技术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责边界不清,致使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缺乏合法性基础。
2. 数据永久化产生标签不可逆性
区块链技术、政务数据库的不可篡改性使犯罪记录呈现终身化特征。传统附随后果存在通过立法调整逐步消解的制度可能性,但数字化标签的不可逆性使再社会化路径被技术性阻断,形成“数字烙印”的终身性困境,进一步强化了犯罪标签的终身化效应,阻碍犯罪人再社会化。
3. 亲属关联的株连效应规模扩大
数字化技术使连带排斥从“个案例外”升级为“系统性规则”。例如:征兵政审模块自动关联直系亲属犯罪记录,导致无辜家庭成员丧失入伍资格;教育部门的数据比对系统限制犯罪人子女入学,形成代际权利剥夺。此类泛化的株连效应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且因算法自动化决策缺乏个案审查,加剧了权利冲突的规模性与不可逆性。
社会治理数字化放大了犯罪附随后果的负面效应,其核心矛盾在于技术理性与权利保障的失衡。数据共享与算法决策将传统排斥机制升级为全域化、隐蔽化的治理工具,而技术黑箱、数据永久化、连带排斥扩大等问题则凸显了数字化治理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割裂。
三
犯罪附随后果价值冲突的数字化博弈
数字化治理将犯罪附随后果的价值冲突置于技术逻辑与法理逻辑的双重场域,形成动态的权力博弈与价值对冲。这种博弈不再局限于传统“国家—个人”的二元对抗,而是演化为技术系统、法律规范、社会伦理的多维张力网络,其核心矛盾体现为以下三重理论命题。
(一)技术赋权与社会控制的价值悖反
数字技术通过“数据化编码”重构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度逻辑,实现数字化治理对制度效能的工具性强化。传统制度框架下,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受限于信息不对称与行政效率瓶颈,而数字化治理通过对犯罪记录的实时共享、风险评估算法的嵌入,将制度功能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技术在此过程中充当“制度放大器”,使原本分散的资格限制措施被整合为系统化的社会防卫网络,制度效能因技术赋权而突破物理时空限制,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持续性监控与干预。数字化技术通过数据整合与算法优化,表面上实现了犯罪附随后果治理的“精准化”与“高效化”,但技术赋权的本质是对社会控制权的再分配,公权力将部分治理权限让渡至技术系统,形成“技术利维坦”与“数字规训”的共生结构。
1. 权力的技术化转移
算法决策系统通过数据建模构建起“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治理范式,传统立法权、司法权被技术规则部分替代。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标准从法定构成要件转向数据关联性,导致“技术正确性”架空“法律正当性”,算法决策重塑制度权威。机器学习与大数据分析技术赋予制度运行以“拟科学化”特征,算法通过海量犯罪数据训练生成的决策模型,将复杂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可量化的风险系数,使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标准从“规范裁量”转向“数据驱动”。这种技术逻辑的渗透实质是制度权威的转移,即规范性权威部门让渡于算法系统的技术权威,制度正当性基础从“价值共识”向“技术理性”偏移,形成福柯所言“规训权力”的数字化延伸。
2. 控制的弥散化扩张
数字化治理通过技术效率的最大化追求,推动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从目的导向转向工具导向。物联网、生物识别等技术将犯罪附随后果的执行从制度性惩罚延伸至日常生活的毛细血管,犯罪人不再仅受制于显性权利限制,而是陷入持续性数据监控与行为规训,形成数字敞视监狱。在此过程中,技术赋权宣称的“价值中立”与社会控制实质的“价值偏好”形成根本悖论,技术系统以提升治理效能之名,悄然重塑了权力作用的价值导向。当算法将犯罪人简化为风险数据点,附随后果的适用标准便脱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实质正义框架,转而追求风险防控的“最优化解”。这种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比例原则被技术逻辑架空,也就是资格限制的广度与强度不再受制于罪行严重性,而是取决于算法对再犯概率的预测精度,形成哈贝马斯批判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产生技术逻辑对价值理性的系统性侵蚀和工具理性膨胀对比例原则消解的制度异化。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代码规训对权利主体的客体化,特别是数字化治理通过数据标签的终身化存续,将犯罪附随后果从目的性制裁异化为持续性身份规制。犯罪记录一旦被编码为数字化身份标识,即脱离具体行为语境成为永恒的社会评价符号。在此过程中,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行为规制”蜕变为“身份管控”,犯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格被技术解构为可计算、可追踪的数据客体,实质构成对人格尊严的数字化消解。
3. 技术嵌入与制度变迁的系统耦合
在技术嵌入的制度变迁进程中,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治理呈现赋权与异化的辩证统一。技术既通过效率提升与风险控制强化制度的社会防卫功能,又因工具理性膨胀与价值理性萎缩导致制度异化。这种张力本质是“社会技术系统”中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的博弈,技术作为制度变迁的驱动力量,既可能推动制度的功能优化,也可能诱发价值失序。一是技术刚性对制度弹性的压制。数字技术通过代码的标准化与自动化,将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固化为“封闭的技术系统”。算法决策的自我强化特性(如数据反馈循环)使制度难以响应外部价值诉求的变动,导致制度弹性丧失。当技术系统通过“输入—输出”的闭环运行获得自主性,制度本身的反思性与适应性便被技术刚性所压制,形成路径依赖效应,最终陷入卢曼所指的“自创生系统”的功能锁定状态。二是制度反作用力对技术逻辑的矫正边界。尽管技术深刻重塑制度运行逻辑,但制度仍通过规范框架对技术应用施加“价值反制”。例如,法律保留原则要求算法决策必须受制于立法授权,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技术系统保留人工干预通道。然而,这种反制效力的强弱取决于制度自身的价值整合能力,当技术赋权突破制度的核心价值边界,如人格尊严、罪责自负制度反作用力将因技术系统的复杂性而衰减,最终形成吉登斯所言的“专家系统”对日常生活的支配性渗透。这种权力异化表现为双重悖论:一方面,算法决策以“技术中立”之名规避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审查;另一方面,其内在的代码规则实质上构成“隐形立法”,架空法律保留原则。技术权力与公权力的结构性耦合,导致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陷入“去法化”的正当性困境。
(二)效率优先与权利保障的范式冲突
数字化治理通过数据流加速与算法迭代,将效率价值推向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核心地位,但其技术理性与权利保障的法治逻辑发生结构性冲突。
1. 时间维度的价值错位
技术系统追求实时响应与即时决策,要求附随后果的触发与犯罪记录生成同步化。这种“零时差治理”压缩了法律程序必需的缓冲期,导致效率价值侵蚀程序正义的时空载体,自动化决策实现程序正义的解构。数字化治理通过算法系统将附随后果的适用从“裁量性判断”转向“规则性执行”,导致程序正义的核心要件——参与性、可辩驳性、个案审查——被技术流程消解。数据互联形成的闭环决策链条中,犯罪人沦为被动接受标签化处理的客体,其知情权、异议权因技术黑箱与即时调用机制而丧失程序载体。技术系统通过“输入—输出”的线性逻辑替代司法裁量的价值权衡,使得附随后果的适用沦为纯粹的技术操作,割裂了法律后果与个体情境的实质关联。
2. 空间维度的权利挤压
数据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构建起全域联动的排斥网络。效率导向的“一键式权利剥夺”消解了传统科层制下的权利分层保护机制,个人隐私权、平等权、发展权在数据洪流中被系统性降维。效率至上的技术逻辑解构了权利保障的“差序格局”,将复杂的价值权衡简化为“成本—收益”计算,暴露出功利主义对德性伦理的殖民化危机。更为严重的是,数字化技术导致犯罪附随后果连带排斥的泛化与权利客体泛化。家庭及社会关系与算法关联规则将犯罪附随后果的辐射范围从个体拓展至关系网络,形成“数字株连”的新型权利剥夺范式。亲属关系在数据逻辑中被异化为风险传导介质,个体权利因血缘的数据化标记沦为集体安全的牺牲品。这种泛化排斥消解了权利主体的独立性,使现代法权体系中的“个体—社会”二元结构退化为前现代的“家族—共同体”依附模式,构成对人格尊严与平等原则的根本性挑战。
3. 数据永久化与人格同一性危机
犯罪记录在数字化治理中突破时空限制,通过数据存储、标签关联、动态追踪形成“数字人格”的永久固化。传统犯罪附随后果的期限性、可撤销性被技术系统的不可逆性瓦解,犯罪人的社会身份被简化为数据标签的静态映射。这种数据本体论的重构,使个体陷入“存在论困境”,其现实人格与数字人格发生持续性分裂,再社会化进程因标签的终身附着而丧失可能性。技术系统通过数据永生机制,实质否定了人格发展的动态性与自我救赎的伦理价值。
(三)数据正义与治理伦理的认知断裂
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治理暴露出现代性语境下“数据正义”的理论空场,其核心特征是数据的抽象性,致使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治理缺失“人”的意蕴,治理伦理问题面临严峻考验。
1. 数据本体的价值遮蔽
技术系统将犯罪人抽象为数据集合(如犯罪标签、风险系数、关系图谱),其主体性、情境性与历史性被数据化约主义消解。在这种认知框架下,附随后果的适用不再是“对人的评价”,而是“对数据的处理”,导致治理实践陷入“见数不见人”的伦理盲区。
2. 算法暴政的伦理困境
机器学习模型通过历史数据训练形成的决策规则,实质是将既往社会偏见编码为“技术真理”。当算法将体现收入、民族、地域等特征的群体与犯罪风险强关联时,附随后果的适用沦为结构性歧视的技术再生产工具,形成“数据决定论”对分配正义的否定。这种断裂表明,数字化治理并未超越传统价值冲突,反而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深化为认知层面的本体论危机。上述问题的本质是技术理性对法律理性的殖民化,数据系统的效率导向压制了法的安定性追求,算法的确定性逻辑消解了司法裁量的情境化考量,风险预防的功利主义颠覆了权利保障的价值优位。这种僭越使得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从“法治框架内的例外措施”蜕变为“技术霸权下的常态控制”,凸显了数字化时代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深层断裂。
3. 治理伦理的技术性消解
数字化治理通过风险预防逻辑将附随后果制度异化为社会控制工具,导致刑事制裁的报应、矫正等规范价值被技术效能所替代。数据监控、算法预测、动态画像等技术手段构建起“全景敞视”治理模式,犯罪人陷入永续性的道德他者地位。这种技术治理范式以“安全最大化”为终极目标,消解了惩罚的合目的性边界,使得犯罪附随后果从有限的制度成本异化为无限的社会控制,最终侵蚀法治社会的伦理根基。犯罪附随后果价值冲突的数字化博弈,本质是技术现代性对法律现代性的价值僭越。在贝克所指的风险社会框架下,数字化治理通过技术手段将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异化为风险防控工具,但其代价是牺牲法的安定性、个体尊严与实质正义。技术系统以“治理科学化”之名构建起新的权力—知识共生体,却未能提供价值冲突的调和方案,反而加剧了工具理性膨胀与价值理性萎缩的现代性悖论。这一博弈过程揭示出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根本挑战,即如何在技术治理的浪潮中捍卫人的主体性地位,重构数据时代的人本法理秩序。
四
犯罪附随后果数字化治理的规范化平衡路径
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治理需在技术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张力中构建系统性规范框架,通过立法权集中化、司法裁量动态化、技术治理透明化的协同机制,实现社会防卫效能与个体权利保障的结构性平衡。
(一)立法层面的类型化建构
在立法层面,首要解决的应是确立犯罪附随后果的中央立法保留原则。依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将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权限定于法律与行政法规层级,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创设性条款,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筛查,对越权设定的附随后果启动即时废止程序,其次应废除“株连”条款,确保罪责自负的法律基础。以上两个方面,在立法技术上不存在难题,因此本文不再赘述。真正成为问题的,是如何针对犯罪附随后果设置罪责与后果相匹配的规范体系,以此平衡犯罪附随后果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关于该问题,国外法律实践中主要存在犯罪记录封存、复权和前科消灭三种路径。三者虽均是刑事司法中涉及犯罪记录管理的不同措施,但它们在性质、目的和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犯罪记录封存实则是犯罪记录保密制度,旨在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和查询,目的是避免犯罪记录对犯罪者重新社会化产生不利影响,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在一定范围内不被查询到,但犯罪记录并未消除,仍保留在司法系统中。复权的性质是恢复因犯罪而失去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其目的是在犯罪人经过一定考验期后,认为其已改过自新从而恢复其部分或全部权利,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虽然犯罪人重新获得某些被剥夺的权利或资格,但犯罪记录依然存在。前科消灭,亦可称为犯罪记录消除,是指彻底消除犯罪记录,恢复犯罪人先前的法律地位,其目的是消除犯罪标签,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促进其复归社会,犯罪记录被彻底删除后,视为未曾犯罪,犯罪人在法律上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综上可见,就权利限制程度而言,由犯罪记录封存到复权和前科消灭是逐渐松弛的三种制度。当前,我国已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正在探索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现路径,这也体现出我国对于犯罪记录管理制度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案。因此,我国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设计,采取类型化、阶梯式的渐进规范路径是可行的。
具体而言,基于比例原则将犯罪行为的性质、附随后果的强度、时间维度与数据调用范围进行系统性关联,形成四维分层递进的规范控制机制,实现社会防卫需求与个体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第一,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确定附随后果强度阶梯。犯罪行为严重性对应犯罪附随后果强度,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与均衡性要求。一是对极重犯罪设置终身性限制。德国《刑法典》第45条对重罪附随后果的终身性规定,强调社会防卫的绝对优先性。以此作为参考,我国可将重罪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对象,设定为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规定其终身禁止从事公务员、教师、律师等特定职业。二是对重罪适用附期限限制,适用对象为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对其设置5-10年的金融行业等职业禁止,并根据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符合条件者可缩短限制期限。三是轻罪对应临时限制,将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过失犯罪、行政犯等作为适用对象。鉴于我国轻罪化趋势,该部分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比例较高,因此需保留必要威慑,但可将日本《轻犯罪法》前科消灭制度做本土化改造,避免“小过但重罚”,如对高风险领域(如网约车司机)实施2年内临时行为限制。
第二,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调整数据调用范围阶梯,符合责任主义与最小必要原则。一是对于故意犯罪的犯罪记录可全域数据共享,允许公安、司法、人社、教育等社会公共部门调取完整犯罪记录及关联数据。二是对于过失犯罪的犯罪记录实施部门级数据隔离,仅限司法机关及直接关联部门(如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驾驶罪)调用数据,禁止教育、金融等无关部门访问。
第三,根据时间进程,建立后果强度的动态衰减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有犯罪记录之人的再社会化。可根据犯罪类型设定差异化复权考验期,建立“观察—封存—消灭”阶梯式复权程序:观察期(1-3年),限制高敏感行业,强制参加修复项目;封存期(2-5年),非公权力机构禁止查询,允许一般性就业;消灭期则彻底清除记录,恢复完整权利。关于消灭期的期限,参照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的7年后消除轻罪记录,我国可将轻罪的犯罪记录消除期限调整为6年。
第四,依据数据关联性,确定调用权限的最小必要分层,以实现数据最小化原则。一是对于核心数据(直接关联),如罪名、刑期、悔罪表现等数据类型,调用权限限制在司法机关、特定用人单位(如学校、金融机构)。二是对于衍生数据(间接关联),即行为轨迹、社交关系、消费记录等数据类型,仅限司法机关用于再犯风险评估,禁止商业平台调用。三是对于亲属数据(零关联),如直系血亲犯罪记录、家庭住址、教育背景等数据,则应全面禁止政务及商业系统调用,违者则触发区块链审计警报。
(二)构建法律与技术的系统性协同机制
构建法律与技术的系统性协同机制,目的在于破解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中“社会防卫需求—个体权利保障”的价值冲突,通过规范整合、数据流动与程序正义的三维重构,实现技术治理与法治秩序的有效融合,实现犯罪附随后果的生成、执行与解除逻辑的建立。
1. 确立立法与技术的衔接机制,实现技术规则的法律内化
由于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面临技术赋权与法律保留的结构性冲突,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将技术规则内化为法律规范,实现技术治理的去工具化与再规范化。一是技术规则须经法律授权。通过系统性、层级性立法措施将“数字化附随后果”的技术治理工具纳入法定程序,如算法决策需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透明性审查,将技术规则从事实性存在提升为规范性存在,实现技术治理的去工具化与再规范化。二是将法律原则转译为技术参数。运用比例原则的算法化改造,在技术系统中嵌入权利保障参数,算法设计需排除与犯罪无实质关联的变量(如地域、性别);通过成本函数计算不同附随后果方案对权利的限制程度,自动选择最小侵害路径;建立社会防卫效益与个体权利损失的动态平衡模型,确保技术决策符合法治价值排序。三是完善动态反馈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发布《犯罪附随后果技术治理评估报告》,分析算法决策的偏差率、权利侵害案例及制度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启动法律修正案,如调整附随后果期限、增设复权条件或限制数据调用范围等。
2. 建设跨部门数据治理平台,实现治理碎片的系统整合
犯罪附随后果的执行涉及公安、司法、人社、教育等多元主体,传统科层制下的数据孤岛与权责模糊亟需系统性破解。一是数据主权的层级化配置。中央数据中枢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制定《犯罪附随后果数据治理标准》,统一数据字段(如罪名代码化采用《刑法》条文序号)、接口协议及加密规则,强制社会公共部门接入国家级数据中台。地方数据节点经省级平台负责数据清洗与脱敏处理,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破解部门数据割据与隐私泄漏风险。例如,人社部门需调用公安机关的犯罪记录时,仅能获取“是否符合职业禁止”的结论而非具体罪名或刑期细节。二是治理责任的网络化分配。设立跨部门治理委员会,实行决策权集中化,制定《犯罪附随后果数据共享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调用亲属关系、基因信息等与犯罪风险无直接关联的数据;执行权专业化:在各级司法机关设立数据管理专门岗位,实现执行权专业化,专职监督数据调用合规性,对违规行为行使“一键断链”权限;监督权实现技术化: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对数据调用行为进行全流程审计,异常行为(如非工作时间批量查询)自动触发审计预警并同步至纪检监察系统。三是激励相容的绩效机制。通过数据贡献度量化评估,构建数据质量、调用频次、治理效能的三维评价模型,将部门绩效考核与数据开放水平挂钩;落实滥用行为连带追责,对违规调用数据的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外,同步削减其下年度数据访问权限等级,形成集体理性约束,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3. 设置权利救济兜底程序,实现技术理性的伦理制衡
犯罪附随后果的数字化治理易陷入“算法决定论”陷阱,需通过程序正义重构技术权力的伦理边界。一是算法透明化的实质审查。要求行政机关演示风险评估模型的决策过程,申诉人可对特定变量(如社交数据权重)提出质疑,算法需实时生成可解释性报告。二是救济效力的刚性保障。自动执行智能合约,救济决定书经司法链存证后,自动触发政务系统的权利恢复程序,消除人为执行滞后;对未按期履行或者拒不执行救济决定的行政机关,区块链系统自动生成履职警示并计入绩效考核,必要时冻结其数据调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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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目录
【学术关注:平台用工权益保障】
1.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与权益保障拓补
——基于现实演进逻辑的分析
郑尚元、梁微(1)
【《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
2.居住权的私法史
李永军、曹巧峤(26)
3.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
张平华、陈玉华(46)
【刑法专论:犯罪附随后果研究】
特约主持人:李翔
4.数字治理时代犯罪附随后果的价值审视与规范化再平衡
舒洪水、王刚(64)
5.定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赖早兴(77)
6.论犯罪附随后果的体系性建构与优化
旷银(91)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数据权专题研究】
7.企业数据强制共享的制度构建
时诚(106)
【党内法规研究】
特约主持人:阳平
8.职务犯罪案件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
——兼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证据审查规则的确立
邓矜婷(126)
9.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现实任务与内在指引
王译(147)
【初创学者佳作】
10.论刑事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三种方式
郝良瑀(161)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年,原名《法治论丛》。根据清华大学“中国期刊网”的发行情况统计,该刊现有机构用户2000多家,其中,国外用户175家,分布在27个国家和地区,个人读者分布在28个国家和地区。目前,该刊与“北大法宝”、清华大学“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网)等国内四大数据库,以及人大报刊复印中心数据库均有签约,每期内容全文收录。从2004年起,该刊多次获得荣誉。连续荣获“上海市高校优秀学报”称号;2006年起,连续荣获教育部和全国高校期刊研究会颁发的“全国优秀社科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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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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