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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新仲裁法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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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新修订的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在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此次修法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摄

石宏介绍,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此次修法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新法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这种开放是双向的。”石宏强调。他指出,新法进一步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法治同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国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新法特别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据介绍,新法还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现行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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