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是什么?
组织考试作弊罪除组织作弊行为外,还包括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解释》第3条第1款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而言,从功能上将“作弊器材”限定为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试题、答案等功能(如密拍设备、数据接收设备可以发送、接收相关信息)的程序、工具。据此,对于普通的手机、相机,不宜认定为“作弊器材”。
![]()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此外,随着技术发展,未来有可能会出现新型作弊器材。例如,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目前实行电子路考,即摒弃原先的考试员监考评分,取而代之的是电脑监控评判,进行扣分等工作。如果研制相关作弊程序,从而控制电子路考设备,使其失去相应功能,无法进行扣分的,也应当认定为“作弊器材”。
基于此,从主观动机角度,将“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也规定为“作弊器材”的情形。《解释》第3条第2款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
据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考试作弊器材可能属于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如《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第9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就是否系‘伪基站’‘黑广播’出具的报告……”。
![]()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的“其他帮助”,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把握。从实践来看,为他人组织作弊犯罪实施的下列帮助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帮助”:(1)帮助安排作弊考点、考场或者考位的;(2)帮助控制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和无线通讯信号屏蔽系统的;(3)帮助传递考试试题、答案、作弊器材或者通讯设备的;(4)帮助违规招录监考人员的;(5)帮助更换答题卡的;(6)其他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
▼桐柏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