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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行动法律问题会议纪要》)第1条的规定,办理“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案件,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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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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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意见(二)》第8条的规定,认定《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7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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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认定“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意见(二)》第8条的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第7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意见(二)》第10条的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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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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