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要求在制定实施有关产业规划、资金安排、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评估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明确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草案)》对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禁止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规定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对及时支付账款、完善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化预算管理和项目监管杜绝新增拖欠等作出规定;规范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定实施异地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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