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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老王和朋友合伙的公司已经走简易程序注销了,没想到最近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要求他为公司的一笔旧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都没了,怎么还要我个人掏钱?"
简易注销:看似捷径,实有风险
自从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简易注销确实给企业退出提供了很大便利。不用经历繁琐的清算程序,公告时间也缩短到20天,就像给企业开了一条"快速通道"。但这条"快速通道"有个重要前提——企业必须真的没有欠债,或者已经把债都还清了。
以南阳中院的一个案件为例:黄老板同时经营着两家公司,一家是他个人的,另一家是和郭总合伙的。他们在承接工程后,还欠着包工头卜师傅40多万工程款,就急急忙忙走了简易注销程序,还向登记机关保证"债务已清"。结果呢?公司是注销了,但黄老板、郭总,甚至黄老板的另一家公司,都被法院判令要共同还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股东要"背锅"?
这里有个关键点需要划重点:简易注销制度的核心是"诚信",它建立在股东承诺的基础上。即"说话要算数",股东既然向登记机关承诺公司没有债务,那就要为这个承诺负责。
如果事后发现承诺不实,比如公司实际上还有未结清的债务,那么股东就要为这个"不实承诺"付出代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同担保人一样,公司还不了的债,股东得用自己的钱来还。
更要注意的是"人格混同"这个隐形陷阱
在这个案例里,法院还发现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黄老板的两家公司,虽然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人员交叉、业务混同,资金往来也分不清楚。这种"你我不分"的状态,在法律上被称为"人格混同"。
两个公司就像一个家庭里的两个兄弟,虽然户口本上是两个人,但吃住在一起,钱也混着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欠了债,另一个也很难撇清关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注册多个公司来逃避债务。
给债权人的实用建议
如果你正好是债权人,遇到债务方公司要走简易注销,该怎么办?
首先,要养成定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习惯。这个系统就像是企业的"身份证查询平台",所有简易注销公告都会在这里公示。一旦发现你的债务方在公告注销,一定要在20天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其次,证据收集是关键。合同、转账记录、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都要妥善保管。这些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据。
最重要的是,一旦发现对方通过虚假承诺完成注销,要果断起诉股东个人。法律已经赋予了债权人这个权利,我们要善于运用。
给企业主的真心话
创业不易,退出也要谨慎。简易注销确实方便,但绝不是逃避债务的"法宝"。在决定走简易注销前,建议企业主们:
1.认真核对公司账目,确保真的没有未结债务;
2.关联公司之间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避免人员、业务、财务的混同;
3.做出承诺前要三思,因为每一个签名都意味着责任。
来源依据:
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南阳中院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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