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首席记者 骆闻 熊宇
2024年12月12日,贵州中实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实渝公司)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下称金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沙县开明同心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同心城业委会)支付2024年4月至11月的公共收益分成暂计45万,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5万为基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由同心城业委会负担。
中实渝公司起诉认为,其系同心城合法的物业服务提供商,根据与同心城业委会签订的《开明同心城物业服务合同》(下简称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统一委托乙方(中实渝公司)经营管理,在扣除税金后,中实渝公司和业委会各占50%,并享有小区公共收益50%的分成。
2024年4月8日,中实渝公司曾因同心城业委会未支付2024年3月份公共收益5万元等事宜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和金沙法院司法确认,业委会履行调解金额后拖欠4-12月公共收益分成,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违约。
被告同心城业委会缺席开庭金沙法院主动审理物业合同效力
2025年1月16日,金沙法院立案后,以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同心城业委会经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庭审。金沙法院在原被告都未提出服务合同是否无效的情况下主动审理认为,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的争议焦点为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的认定。
金沙法院查明,一是2024 年 4 月 11 日,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同心城的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与公共收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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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法院
二是2024 年 4 月 16 日,中实渝公司向金沙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心城业委会承担中实渝公司中标后拒绝签署服务合同的违约金86万余元,同时赔偿一个月的进场服务费67万余元。经金沙县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心城业委会欠中实渝公司服务费60万元分期支付,公共收益5万元业委会一次性支付,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并履行完毕。
三是2024 年 7 月 29 日,开明同心城业主刘大志、马建敏、陈央萍、李雄、张艳以同心城业委会为被告向金沙法院请求,撤销同心城业委会于 2024 年 3 月作出的“选聘中实渝公司进入开明同心城小区从事物业服务” 的决议(下称决议)。2024 年 10 月 14 日,金沙法院以同心城业委会作出的决议面积和业主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判决撤销。
金沙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统一对住宅小区提供公共性服务,包括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依照规定标准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社会性服务工作。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同心城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相关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同心城业委会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金沙县法院还认为:根据金沙法院对同心城业委会选聘物业的决议被撤销,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签订签订的服务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另外,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利益分配,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实渝公司以服务合同中关于公共利益收入的分配主张权利应当予以驳回。
2025年6月12日,金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实渝公司主张同心城业委会支付公共收益分成的诉求。
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注意到,金沙法院在该案中主要依据业主诉同心城业委会决议撤销的判决中提到的刘大志等人,因2024年5月8日因打砸中实渝公司同心城服务办公室,2024年7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至7日不等的行政处罚,相关被处罚人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8月20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金沙县公安局对该几人的依法行政处罚。
二审中实渝认为金沙法院存在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属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据了解,中实渝公司不服金沙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9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
中实渝公司上诉认为,一审金沙法院存在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主动审查合同效力无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认定合同无效纯属错误。合同效力审查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金沙法院无权主动启动审查,严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一审中,同心城业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未对服务合同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金沙法院无视“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不审查”的基本诉讼规则,主动将“合同效力”列为争议焦点并启动审查,甚至替未到庭的同心城业委会“寻找无效理由”,以原被“撤销选聘进场决议”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金沙法院的行为本质是超越审判职权,代替一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完全打破了“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平衡,严重侵犯中实渝公司的合法诉讼权益,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
中实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诉同心城业委会支付公共收益,从法律规定上不存在法院可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的例外情形。服务合同是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内容仅涉及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及公共收益分配,未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完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金沙法院强行将“选聘进场决议被撤销”与“合同无效”画等号,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基本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业主仅可请求撤销业委会决议,而决议被撤销并不必然导致基于决议签订的合同无效。决议是同心城业委会的内部决策行为,服务合同是同心城业委会与中实渝公司之间的外部民事法律行为,二者效力独立。金沙法院混淆“内部决策效力”与“外部合同效力”,属于法律概念认知错误。
金沙法院确认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与其曾作出的多份裁判文书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文书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更无法自圆其说枉法裁判。
二审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二审庭审笔录内容显示:上诉人中实渝公司对被上诉人同心城业委会的出庭代理人有异议。根据金沙县住建局出具的业委会备案证明,邬胜忠伪造换届选举出具委托手续,其召集 60 余人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业委会进行改选。同时勾结金沙县政府主管部门未公示先备案,其行为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上诉人中实渝公司请求法庭查实60人召开的业主大会是否能代表小区3854 户,同时上诉人中实渝公司也提供证据同心城业委会成员声明证明邬胜忠等人的伪造行为,请求法庭予以查实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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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笔录部分内容截图(受访者供图)
二审庭审法官归纳案涉争议焦点为: 一是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上诉人中实渝公司要求分成 45 万元及利息是否应当支持?三是一审判决是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中实渝公司当庭表示,一审中原被告均未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合同未达到民法典强制无效的条件,若二审法院需审查,上诉人听从法庭安排。同时还认为二审应当增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的争议焦点。
9月22日上午庭审最后,二审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被上诉人同心城业委会不同意调解,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律师:同心城业委会没有出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2025年4月以来,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分别以题为《贵州金沙开明同心城电梯无人管理业主安全保障遭遇严重威胁》、《追踪!金沙开明同心城鼓场街道委托物闹代管被指抢夺岗位瓜分业主收益》、《再追踪!贵州金沙县鼓场街道被指操控开明同心城非法业主委员会》、《物闹抢夺金沙开明同心城管理权被处罚状告公安局和县政府终审败诉》持续对金沙县开明同心城的电梯安全、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的矛盾纠纷、金沙县鼓场街道和玉屏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张国波代管开明同心城、中实渝公司与鼓场街道的维权纠纷等事宜进行关注,引发金沙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整治同心城存在的问题。
2025年7月15日,中实渝起诉同心城业委会和鼓场街道、玉屏社区的经济赔偿纠纷在金沙法院开庭,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参与当天的全程庭审旁听。目前,中实渝起诉同心城业委会和鼓场街道、玉屏社区的赔偿纠纷一审还未作出判决。
针对该案中实渝质疑的相关问题,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采访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雪刚,黄雪刚律师告诉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同心城业委会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也有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告诉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等规定,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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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法院的一审判决内容截图(受访者供图)
中实渝公司刘总向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反映,该案一审时金沙法院在被告同心城业委会缺席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时,金沙法院违反民法典153条确认合同效力的审判行为违法。上诉后二审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业委会邬胜忠伪造委托手续且在庭审中虚假陈述中实渝公司未在小区开展工作。中实渝公司当庭出示证据实名举报邬胜忠与代理人伪造委托手续与庭审虚假陈述。后面提交举报证据联系二审法官电话一直没有人接,书记员告知庭审后不收代理词和举报信。
针对中实渝公司反映的相关问题,9月28日上午,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联系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电话显示无法接通。据中实渝公司透露,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已确认收到中实渝公司的举报信并向承办法官转交。
中实渝公司与同心城业委会的公共收益支付纠纷二审判决结果,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记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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