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尤其在女性高发的乳腺癌理赔中,投保前与乳腺相关的任何体检异常或就诊记录,都可能成为保险公司调查的焦点。然而,是否所有未告知的乳腺相关记录都构成法律上足以解除合同的"重大过失"?特别是当这些记录仅为常见的良性病变时。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武汉市案件,客户虽未告知某项乳腺检查异常,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乳腺癌重疾保险金5万元,体现了司法对"如实告知"义务边界的合理界定。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确诊后的保单风波
委托人刘女士(化名)于2019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2021年,她在例行体检中发现乳房肿块,后经穿刺活检,被确诊为"浸润性乳腺癌"。刘女士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
随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核查,获取了刘女士2018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乳腺超声检查报告,报告提示"双侧乳腺增生伴结节形成(BI-RADS 3类)"。而在2019年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对于"是否曾有乳腺肿块、结节、增生或其它乳腺疾病"的询问,刘女士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刘女士故意隐瞒其乳腺结节病史,该事项足以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依法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BI-RADS 3类结节"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本案的争议核心并非是否未告知,而在于未告知的"BI-RADS 3类结节"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 保险公司的观点:保险公司坚持"询问告知"原则,认为健康问卷明确问到了乳腺结节,刘女士未如实告知,且结节与乳腺癌发生在同一器官,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拒赔合理。
- 君审律所的观点:我们承认告知存在瑕疵。但我们的抗辩核心在于击破"重要性"和"因果关系"这两个关键点。
- 医学上的低风险性:"BI-RADS 3类"在乳腺影像报告和数据系统中定义为"可能良性,恶性风险较低(通常>0%但≤2%)",建议短期复查。这意味着在医学上,它被视为良性可能性极大,并非可疑恶性病变。
- 核保实践中的通常处理:在保险核保中,对于BI-RADS 3类结节,最常见的处理结果是"标准体承保"或"对乳腺相关责任除外承保",而直接"拒保"的可能性极低。保险公司声称该事项会影响承保决定,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 无法证明的因果关系:2018年的BI-RADS 3类结节与2021年确诊的乳腺癌,在医学上无法证明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乳腺癌可能是新发病灶。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刘女士制定了多层次的法律应对方案:
- 挑战保险公司的举证能力(核心策略):在法庭上,我们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针对"BI-RADS 3类结节"的核保规则证据,证明其会因此"拒保"一份重疾险保单。保险公司往往难以提供有力证据。
- 引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本案保险合同2019年生效,2021年出险,已超过两年。我们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即使存在告知瑕疵,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已消灭。
- 论证最大诚信原则的平衡适用:我们向法庭阐述,最大诚信原则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要求投保人告知一个恶性风险极低的常见良性结节,否则就构成"告知不实",有违公平。
- 强调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刘女士投保的目的是保障未来的重大疾病风险。她罹患了合同明确约定的癌症,保险公司的保障目的已然实现。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庭围绕"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这一焦点进行了深入调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会因刘女士2018年的乳腺结节病史而拒绝承保或加费承保。此外,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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