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算法已不再仅仅是技术工具,它深刻嵌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逐渐演化为一种新型的权力载体。从个性化信息推荐到金融信贷审批,从医疗辅助诊断到城市交通管理,算法在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的同时,也因其固有的技术特性与传统法治原则产生了深刻的张力。这种张力不仅催生了复杂的治理困境,更对既有的法律框架、规制模式乃至法治理念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中有效驾驭算法这匹“技术野马”,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福祉与公共利益,已成为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数字法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时代课题。
原文 :《以系统性思维为算法治理破局》
作者 |山东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刘秉鑫
图片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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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治理的现实困境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赋予了算法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其高效的数据处理能力和智能决策能力,使得社会运作的既有逻辑被深度重构。然而,技术赋权的光环之下,法律失序的风险亦如影随形。算法的“黑箱”特性,特别是深度学习等复杂算法内部决策过程的不透明性、不可解释性,与法治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可问责性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的明确性形成了直接冲突。
更为深刻的挑战来自于算法的自主学习与动态演化能力对传统归责框架的冲击。以自动驾驶技术为例,当车辆在复杂交通环境中依据自主学习调整的决策逻辑引发事故时,传统的过错责任或产品责任理论,在划分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以及算法系统本身之间的责任边界时显得捉襟见肘。这种动态性与不确定性,叠加平台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通过算法实施隐蔽性权力,如差异化定价、算法合谋、流量操控等,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传统法律体系往往基于静态规则和事后追责,其制度供给的滞后性难以适应算法技术快速迭代的步伐,导致在数据权属界定、算法伦理规范、新兴领域监管等方面出现诸多空白和模糊地带,使得“权责真空”的法律悖论时有发生。
现有法律体系的供给不足与治理模式的范式错位,共同构成了算法治理的现实困境。数字技术的高速迭代与法律体系的渐进式演进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导致基础性法律制度如数据产权、算法分类分级监管等长期缺位。在金融科技、智能医疗、共享经济等新兴领域,针对算法应用的专项规制尚不完善,往往只能套用传统行业的法律框架,难以有效应对算法带来的新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对算法“黑箱”时,既缺乏有效的技术辅助手段,也面临证据规则适用、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难题,有时不得不作出“技术性妥协”的裁决,难以充分保障公平正义。传统科层式的、以事前审批和事后惩罚为主的线性监管模式,在应对算法实时更新、动态演化的特性时,显得力不从心,“监管介入时违法痕迹已消除”的窘境时常出现,平台责任的制度性模糊更是让算法驱动下的效率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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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算法协同共治框架
面对算法治理的多重法治困境,单一维度的规制路径已难以奏效,亟需构建一个集制度供给、技术赋能与社会参与于一体的协同治理框架,以系统性的思维寻求破局之道。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的不断优化、监管模式的智慧创新以及社会共治机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化、动态适应的算法治理新范式,从而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障法治秩序之间取得精巧的平衡,确保算法发展始终朝着“向善”的方向迈进。
制度创新是引领算法治理突围的基石。这要求我们加快构建一套既具有前瞻性又富有弹性的算法基础法律体系。该体系应明确算法设计、开发、应用各环节的基本行为准则与法律责任,尤其要强化算法的透明度、可解释性、公平性和问责机制。同时,应积极探索建立基于应用场景和风险等级的算法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具有高度社会影响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设立专门的审查与评估机制,实施更为审慎和差异化的监管策略。此外,数据作为算法的“燃料”,其权属问题亟待明晰。通过创设新型数据权属制度,合理界定数据控制、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边界,不仅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更能激发企业数据创新的活力,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技术赋能是提升算法监管穿透力与实效性的关键。监管机构应积极拥抱“以技治技”的理念,升级现有的算法备案制度,要求关键领域的算法不仅提交静态技术文档,更应在必要时开放核心参数接口,允许监管部门通过植入“监管探针”等方式进行实时监测与动态合规审查。
法治化的社会共治机制是算法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维度。这需要政府、企业、学术界、非政府组织乃至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积极互动。平台企业作为算法应用的主导者,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设立独立的、具有实质影响力的算法伦理委员会,负责算法应用的伦理审查、风险评估以及内部合规监督。同时,应充分保障用户的数字人权,赋予用户对算法决策的知情权、解释请求权、异议权乃至拒绝权,建立便捷有效的申诉与救济渠道。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应加强对算法伦理与法律问题的跨学科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则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营造一个关注算法伦理、追求算法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政府有效监管、企业自觉履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算法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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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算法时代的治理哲学
算法治理的深层破局,不仅在于制度的修补与技术的应用,更在于治理理念的深刻重构与法治文明的范式转型。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超越将算法仅仅视为中性“工具”的传统规制思路,转而将其视为一种深刻影响社会权力分配与资源配置的新型力量,从而将“权力制衡”的理念贯穿于算法治理的全过程。在数字时代,算法的广泛应用触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性问题,因此,确立和践行“数字正义”原则,确保算法的设计与应用不仅追求效率和创新,更要将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等核心价值置于优先地位,防止算法固化偏见、加剧歧视,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这一转型要求我们对既有的法律理论与制度体系进行深刻反思与重塑。以“代码即法律”为代表的计算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的兴起,正在推动法律研究从传统的文本中心主义向技术与规则的深度融合演进。法律规范如何有效地嵌入到算法设计之中,代码逻辑如何更好地反映和实现法治精神,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同时,随着人工智能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关于“智能体有限法律人格”的探讨也日益深入。虽然赋予机器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尚存争议,但在特定情境下,如何界定高级人工智能系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何设计既能鼓励创新又能有效追责的制度安排,是未来法律体系发展必须面对的挑战。这不仅是对现有法律框架的补充与完善,更是对未来社会关系调整和法律文明形态的前瞻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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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旨在构建一个兼具稳定性与适应性、能够有效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充分保障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新秩序。这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的协同发力,更需要全社会在法治信仰、伦理共识与技术素养等层面实现整体跃升。从长远看,这是一个持续动态的演进过程,要求我们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拥抱技术变革,以审慎理性的态度应对潜在风险,以面向未来的智慧构建数字法治文明的新图景。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算法这一强大的技术力量,真正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增进人民福祉的可靠保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64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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