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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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作为司法纠错的关键环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避免随意启动影响裁判稳定性。
那么,再审中哪些情形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若原审存在破坏程序完整性、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情形,再审法院通常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核心情形包括三类:
一是审判组织组成违法。如原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却采用独任制,或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该回避事由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二是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常见于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此外,若原审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导致法律适用缺乏完整事实基础,也需发回重审。例如,某继承纠纷原审未追加部分继承人参与诉讼,直接分割遗产,再审法院认为遗漏当事人导致继承主体认定错误,需发回重审以保障所有继承人的诉讼权利。
二、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再审无法查清
“基本事实” 指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事实,如合同成立与否、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若原审未查清此类事实,且再审中因证据灭失、证人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仍无法核实,再审法院会选择发回重审,而非直接裁判。
需注意,若再审法院可通过补充调查、鉴定等方式直接查清基本事实,通常会直接改判,避免反复发回拖延诉讼。仅当事实查清依赖原审法院更便利的调查条件(如当地证人、基层组织协助),或需重新组织庭审质证时,才会选择发回。
三、原审法律适用错误,需结合新事实审查
原审若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且该错误需结合新查明的事实才能纠正,再审法院可能发回重审。例如,某劳动争议原审中,法院误将劳务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再审中发现,当事人实际存在 “退休返聘” 这一新事实,需结合该事实重新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再审法院遂发回原审法院,要求其在查清新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诉讼相当于回到原点,当事人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可以上诉或再次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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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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