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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原副市长宋振波认罪认罚,任职期间擅自决定由国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民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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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最新披露,被批“擅权妄为”的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任职期间在明知某民营企业股权评估价值虚高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由淄博市属国有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民营企业股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据海报新闻报道,9月25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庭审中,宋振波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24年1月,宋振波利用担任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临淄区委副书记,齐鲁化学工业区工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临淄区委书记,淄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用地、政策扶持、贷款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899万余元。

2021年上半年,宋振波任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在明知某民营企业股权评估价值虚高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由淄博市属国有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民营企业股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宋振波出生于1965年4月,山东桓台人。

他长期在淄博市工作,历任周村区委副书记,临淄区委副书记、齐鲁化工区工委副书记,临淄区委副书记、区长,临淄区委书记等职,2020年任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长。

2024年11月,宋振波在任上主动投案。

“双开”通报指出,宋振波廉洁底线失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贪婪无度,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办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来源:政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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