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将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案例一
7月18日,靳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肥馆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肥馆线某厂门前路段时,与沿肥馆线由南向北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刘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7月31日,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边黄线某村某店门前头东尾西向左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赵某某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梁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8月10日,孟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林柴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健康步道与林柴线交叉路口时,与沿健康步道由南向北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孟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保证安全,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孟某某、李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8月23日,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漳河南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家店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掉头的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赵某某掉头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无牌无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某、赵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温馨提示: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都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与守法同在,切莫心存侥幸。
来源:邯郸交巡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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