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源于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张某就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北路2号院18号楼1层4单元10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问题产生争议。陈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3月11日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陈某偿还,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6月,张某以案涉房屋为抵押向于某借款50万元,后因张某未按期还款,于某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陈某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权利,要求停止执行。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请,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于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系合法所有权人。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陈某所有的约定,仅产生债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陈某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与于某对张某的金钱债权属于同质权利,不具有优先性。且陈某在离婚后长达四年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倾向于陈某,减少了张某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于某的利益。因此,陈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2025)京民终152号)
完整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对案涉102号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陈某系基于《离婚协议书》约定主张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故本案需要探讨的是陈某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能否享有足以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关于法律适用。对于非产权登记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一般不应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只有在离婚协议的内容实质上相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况下,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才能够进行参照适用。但本案中《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相差甚远,故不应参照适用。二、关于权利性质。案涉102号房屋为张某在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张某依法为所有权人。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分约定未经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陈某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与于某的金钱债权相比不具有法定优先性。三、关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离婚协议对财产分配存在“一边倒”情形,将主要财产归于陈某,债务归于张某,减少了张某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于某的利益。四、关于案外人过错的判定。陈某在明知张某负债风险的情况下,未积极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失。五、关于价值权衡。于某的债权支付了对价且经生效裁决确认,而陈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权利失衡。综上,陈某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
二、法理分析
从本案裁判理由中,可以提炼出几个关键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首先,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产权稳定性。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张某名下,从物权法角度,张某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离婚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属于债权范畴。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直接对抗第三方。陈某要求基于离婚协议排除强制执行,实质是要求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这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相悖。法院在裁判中严格遵循了这一法理,强调未经登记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需平衡多方利益。本案涉及案外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于某和被执行人张某三方的权益冲突。法院在判断是否排除执行时,不仅看权利性质,还综合考量过错因素、债权实现公平性等。陈某在离婚后四年未办理过户,其解释为“带押过户”操作困难,但未举证证明积极采取过措施。这种消极态度构成过错,削弱了其权利的正当性。同时,离婚协议将两套房产均归陈某,而张某仅分得价值较低的资产,这种分配方式客观上减少了张某的责任财产范围,影响了债权人的潜在利益。法院通过利益衡量,认为保护已支付对价的债权人于某的债权,更符合公平原则。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生存利益”与“交易安全”的精细平衡,避免离婚协议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
此外,本案对离婚协议与强制执行冲突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实践中,不少离婚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一方负债时房屋被强制执行。本案裁判明确,仅凭离婚协议不能当然阻却执行。案外人需证明自身无过错、权利具有优先性等要件。这警示公众,离婚财产分割后,应及时完成产权变更,否则可能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借款时需审慎核查抵押物权属状况,但本案中于某因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而放贷,符合善意信赖,其债权应受保护。整体上,二审判决通过个案裁判,强化了物权公示效力和债权平等原则,对类似纠纷具有指导价值。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