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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与世界的交流愈加频繁,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为了方便会考取当地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国外的驾驶证能否在国内直接使用呢?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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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张某驾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张某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
此后,王某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仍驾车上路行驶,系故意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张某称,其虽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但有国外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无证驾驶,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持有国外的驾驶证,但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仍需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中国驾驶证后方能驾驶机动车,张某未依法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使张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付后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国外的驾驶证并不等同于我国的驾驶证,驾驶员仍应依法取得我国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被认定为无证驾驶,自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文中图片为网络图片,仅供参考,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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