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福鼎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系列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在短短 7 天内连续作案 6 起,最终付出了法律代价。今天,我们通过这起案例,带大家看清 “小偷小摸” 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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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短短七天内,连续六次在市区多个地点实施盗窃行为,目标包括电机、电线、电缆乃至整辆电动车。其通过将所盗物品出售至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方式获利,涉案财物市场价值累计达五千余元。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建议获得法院支持。
检察官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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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为常见的盗窃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却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值得深入解析:
1
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即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即便单次数额未达标,但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构成“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也可入罪。张某某在七天内作案六次,明显属于“多次盗窃”,情节严重。
2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
在计算盗窃数额时,并非以行为人销赃所得金额为准,而是以被盗财物的市场中间价或鉴定价值为依据。例如,张某某将市场价1680元的电动车仅卖得600元,但计算犯罪数额时仍以1680元为准。
3
取得谅解也不能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这体现了修复性司法的理念。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并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花钱买刑”或免于刑罚,司法机关仍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给广大市民的警示
莫以恶小而为之

切勿认为盗窃价值小的物品就没事,“多次盗窃”不问数额,均可能构成犯罪。一时的贪念和侥幸心理,换来的可能是终身的污点和自由的丧失。
妥善保管财物

企业和个人应增强防盗意识,对贵重物品、原材料、电动车等加强保管措施,避免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区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合规回收废旧物资

废品回收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核实物品来源,拒绝回收来路不明的工业器材、电缆电线等,切不可贪图便宜成为犯罪的销赃渠道,否则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某系列盗窃案再次警示我们,任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法律也给予真诚悔过、积极弥补损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院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犯罪,也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希望此案能让大家对盗窃罪有更清醒的认识,知法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文 案:第一检察部
图片源于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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