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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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器上的文字积木质押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债权人怎样才能合法处置质押物?
一、质押权人处置质押物的法定前提:债权未实现且满足 “催告 + 宽限期”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明确,质押权人处置质押物需以 “债权到期未受清偿” 为核心前提,且需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禁止 “未到期即处置” 或 “到期后直接处置”。具体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获清偿
这是处置质押物的基础条件。若债权尚未到期,即便出质人存在潜在违约风险(如经营恶化),质押权人也不得提前处置质押物,除非质押合同明确约定 “预期违约时可提前处置”。
(二)需先催告出质人并给予合理宽限期
债权到期后,质押权人不能直接处置,需先催告出质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宽限期长短可由双方约定,无约定则按 “通常合理标准” 确定(如金融借款中多为 15-30 天,普通民事借款可酌情缩短)。仅当宽限期届满,出质人仍未清偿时,质押权人方可启动处置程序。
二、质押权人处置质押物的合法方式:仅能通过 “协议折价” 或 “拍卖、变卖”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同时限定了处置方式,质押权人需通过法定途径处置,禁止 “私下转让”“低价变卖” 等违规方式:
(一)协议折价:需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允
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可协商以质押物折价抵偿债务,但需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双方真实自愿,禁止质押权人以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出质人接受折价;二是折价价格需公允,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否则可能因 “损害出质人利益” 被认定无效,或面临出质人的撤销权主张。
(二)拍卖、变卖:需通过公开程序进行
若双方无法达成折价协议,质押权人需通过拍卖或变卖处置质押物,且需保障程序公开性: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按法定流程竞价;变卖需参照市场价格,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中介机构进行,禁止 “私下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实践中,若质押权人未经公开程序,将质押的机器设备低价卖给自身关联公司,出质人可起诉请求确认处置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周军律师提醒,质押权人处置质押物,需严格遵循 “债权到期未清偿 + 催告宽限期” 的法定前提,通过 “协议折价” 或 “公开拍卖、变卖” 的合法方式进行。违规处置不仅可能导致处置行为无效,还需承担返还质押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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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放大镜内重点关注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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