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对我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客房等订单生效后擅自提高订单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来源:东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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