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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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新证据是申请再审的关键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通常情况下,所谓新证据,是指庭审结束后新形成、新发现、新取得或者原审未经质证的证据。
那么,逾期提供的证据什么情况下也能算新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也即,上述情形的证据即便逾期提供,也属于再审的“新证据”。
逾期仍算 “新证据” 的四类法定情形及实践认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四类逾期证据可被认定为再审 “新证据”,每类情形均有明确的适用边界与典型场景。
(一)情形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后才发现
此类证据的核心特征是 “证据早存在,发现晚归因于客观障碍”,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排除 “事后伪造” 的可能;二是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供,是因不可抗力、证据隐匿等客观原因,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情形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逾期提供
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明知证据存在,却因客观限制无法获取”,常见于证据由第三方控制、需特殊程序调取等场景。
(三)情形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典型情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审法院以 “工程质量未达标” 为由驳回施工方的工程款诉求。原审庭审结束后,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出具了 “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的新报告 —— 该报告形成于原审之后,且施工方无法就工程款另行起诉(基础争议已由原审裁判)。法院认定该新鉴定报告为 “新证据”,因它直接推翻了原审关于工程质量的基本事实认定,且无其他救济途径。
(四)情形四:原审已提供但未质证、未作为裁判依据,且非因法定事由被排除
若原审法院已明确以 “证据不合法”“与案件无关” 等法定事由不予采纳该证据,即便未质证,也不能视为 “新证据”。
周军律师提醒,逾期提供的“新证据” 需达到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证明力标准,若证据仅能佐证原审事实、无法动摇基本事实认定,则即便逾期理由正当,也不会被法院认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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