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某面条经营部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面条经营部店内存放已开封硼砂,以及水饺皮、面条等面制品。经核查,当事人为延长所售面制品保鲜时间,多次通过淘宝平台购买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其添加到制作的面制品中对外销售。硼砂已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违法事实,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我局将该案及涉案财物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该经营部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吕某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责令二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8400元;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鄂州市某早餐店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早餐店经营场所二楼仓库地面存放半袋已开封硼砂。经核查,当事人在其售卖的豆浆中添加硼砂,硼砂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非法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违法事实,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我局将该案及涉案财物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柯某某(早餐店经营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责令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7480元。
案例三:鄂州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我局接到黄州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反映该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糕点存在质量问题。经对涉案糕点抽样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糕点中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实测值为 0.704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0.5g/kg的标准指标,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四:鄂州市葛店某牛肉店制作、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对该牛肉店制售的 “油条” 进行抽样检验。初检结果显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 894m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100mg/kg 的标准指标;经复检后该指标实测值为 967mg/kg,仍超出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且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我局将该案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例五:鄂州市葛店某餐馆制作、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局对该餐馆售卖的 “油条” 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油条” 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850mg/kg,超出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100mg/kg 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且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我局将该案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例六:鄂州市鄂城区某酒坊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高粱酒存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经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高粱酒中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实测值为0.000304g/kg,而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酒类产品中不得使用甜蜜素,该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销售的 “希腊风味酸奶糕” 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配料存在差异。经核查,该“希腊风味酸奶糕”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含有 “生牛乳”,但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的配料记录表发现,该食品实际生产过程中未使用生牛乳,而是使用 “奶油干酪”,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我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食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核查,当事人冰柜中存放的两类食品均未按规定温度冷冻保存:一是1袋 “创道鲜” 青花椒油皇鸡(500 克 / 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规定贮存条件为-18℃以下;二是2袋 “馋嘴蟹” 模拟蟹柳(500 克 / 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规定贮存条件同样为-18℃以下;而当事人冰柜实际显示温度为-11℃,未达到法定贮存要求,可能导致食品变质或品质下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贮存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品经营者需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严守添加剂使用底线。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严格按照 GB2760-2014 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2、规范食品标签与溯源。确保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与实际配料、工艺一致,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生产记录等台账,保障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落实食品贮存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包装标注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贮存设备运行状态,防止因贮存不当导致食品变质。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 “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市民通过 12315、1234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