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模糊签名的“担保”陷阱
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价值200万元的机械设备,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B公司实际控制人丙的朋友丁在合同末尾签名,并手写备注:“若丙无法付款,可直接从我的工程款中扣除”。后B公司经营不善未能付款,A公司起诉要求丙与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丁辩称其仅为“见证人”,并无担保义务。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丙作为债务人,需向A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及违约金;
丁虽不构成保证责任,但因备注内容具有债务加入意思,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保证意思表示不成立:丁的备注未使用“保证”“担保”等明确表述,仅提及“从工程款中扣除”,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明示要求(《民法典》第686条)。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丁的表述表明其自愿加入债务履行,且未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符合债务加入特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法院认定丁需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判决观点)。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专业解读
(一)保证 vs 债务加入:核心区别
意思表示要求:
保证:必须明示“保证”“担保”等字样(如“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否则不成立(《民法典》第686条)。
债务加入:需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如“共同还款”“一并承担”等,无明示保证时可从保护债权人角度推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要求第三方担保时,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避免使用“负责协调”“扣款”等模糊表述。
法律后果差异: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或可直接追索(连带保证);
债务加入人无免责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单独向其主张权利。
(二)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规范担保条款:
若需保证担保,合同中应写明:“保证人自愿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
避免使用“见证人”“协调人”等身份签名,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参考沈阳中院2015年案例)。
债务加入的实操要点:
第三方同意加入债务时,需明确其清偿义务范围(如“丁自愿对B公司200万元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加入人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事后争议。
(三)裁判趋势:债权人利益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模糊意思表示,若无法认定为保证,则倾向于认定为债务加入,以强化债权人保护((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判决)。企业应利用这一规则,在交易中留存第三方承诺的书面证据,即使表述不完全规范,仍可能争取债务加入的认定。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及法官裁量权,企业应咨询专业【合同法律师】设计交易文本,避免条款瑕疵导致权利落空。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案件改编,人物及公司名称已脱敏处理,仅供法律风险防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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