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而言,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逻辑是在规约、调节与整合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确定与维护公共利益,即现代政治制度与公共利益彼此通连。从类型学划分看,典型的现代政治制度在性质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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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实质公共利益彰显“中国特色”》
作者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 张书华
图片 |网络
从形式公共利益到实质公共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的公共利益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实现的公共利益不同,这个“不同”就在于公共利益的分离:从形式公共利益到实质公共利益。由于现代政治制度是阶级斗争和阶级革命的产物,所以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质,使得公共利益也产生了阶级性,因此公共利益会被“形式”外衣所裹挟,即西方工业社会实现的公共利益只是基于少数人的形式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公共利益才真正完成了基于多数人的实质公共利益的蜕变,因此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阶级性,才更加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逻辑“特色”表达的重要性。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对资本主义的颠覆与超越。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固有矛盾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所调节的公共利益受资本逻辑支配从而走向“物的依赖关系”深渊的根本原因,突破私有制壁垒的关键在于形成以公有制为内核的社会共同性生产,通过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全民所有制来克服“少数人所得为私”,在这基础上所建构的政治制度才是真正保护个人利益和调节利益分歧从而走向实质公共利益的制度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经济基础所建构起来的。至此,已经明了:形式公共利益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逻辑,实质公共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逻辑。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逻辑的政治学表达,因为以人民为中心与实质公共利益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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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与实质公共利益高度契合
在学理分析中,以人民为中心与实质公共利益高度契合。公共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符合这一表述。一是“人民”符合“不特定多数人”的内在要求。所谓“多数人”即是所占比重大的那部分人。二是“中心”符合“共同利益”的内在要求。以人民为“中心”要求一切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展开,既然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初始动力和终极目标,那么这个“中心”的本质内核就理应是基于个人利益抽象之后的共同利益。
在治理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也与公共利益高度契合。政治制度只有落地才有价值,只有实践才有意义,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在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运行中,政治制度的落实常以民主实践的形式展现出来。在实际的民主治理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通过各种体制机制实现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利益共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共识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说明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来源:即要在充分尊重、保护、实现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要在不断形成、调试、适用个人利益的边界中寻找代表彼此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大同心圆。质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化治理过程中无不彰显着实质公共利益的绚丽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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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客观来说从奠基到成熟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实然”对“应然”的偏离。如政治制度本身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而暴露不适性;政治制度执行者会出现寻租、滥用公权、乱入私域等行为。但这种偏离都是可控范围内的偏离,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社会主义的人民内部矛盾和资本主义的敌我矛盾具有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偏离不是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中“你死我活”的尖锐对立,而是可以进一步通过政治制度进行调节的真实公共利益,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忠实践行。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结构、内在逻辑与显著优势研究”(20BZZ005)的研究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64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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