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与委托合同纠纷案。
老王是辽宁省大连市人,2015年,老王到腾冲旅游期间结识经营客栈的李某,因被腾冲的旅游资源吸引,老王欲在腾冲投资经营客栈,并委托李某为其择地建盖。2015年至2018年间,老王向李某转账42万余元。2021年4月,老王因病去世,其妻子钟某及女儿小王认为该笔转账系借款,要求李某返还。李某则认为该款系为老王建盖客栈期间的装修费用及部分接待费,且自己为老王代管客栈,老王仅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钟某和小王还应支付自己工资及垫付的装修费48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聊天记录中虽认可收到钱款,但其回复提出该款已用于客栈经营及购物费用,同时提交证据提起委托合同的反诉,此时钟某及小王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钟某及小王未能提供结算凭证或其他借贷证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曾替老王装修、管理客栈并接待朋友,但李某同时也在当地经营自己的客栈,不能排除部分费用用于经营自己客栈的可能,通过老王的转账明细也不能证明双方曾有支付工资约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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