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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法院一案例
入选
2024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获评案例
某开发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
宜宾中院 程潺
关键词
招投标 行政承诺 背离中标合同 无效
基本案情
2013年,某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市政工程改造项目,指定某建设公司为项目业主。某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作为联合体投资人中标。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某投资公司全额垫资并成立某开发公司采用BT模式负责项目实施。后双方根据某地方政府在项目推进中形成的《政府会议纪要》签订《补充协议》,对《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工程类投资回报起算点、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违约金计算基数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变更。某开发公司以《补充协议》系基于对《政府会议纪要》的合理信赖签订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建设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投资回报及违约金共计约1.5亿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政府会议纪要》无论从形成时间或通知形式上,均不符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法律规定。某投资公司、某集团公司参与涉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投标,理应知晓修改中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标人在《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并非善意无过失,其陈述因合理信赖《政府会议纪要》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招投标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低价中标+补充协议溢价”的套利模式,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本案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补充协议》的合法性,防止中标人牟取不当利益,既是对招投标乱象的纠偏,更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剂,其意义在于以法治刚性重塑政企合作逻辑,促使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实现三个转向——从“政策优惠竞争”转向“制度供给优势”,从“重签约轻履约”转向“全周期服务”,从“单方让利”转向“风险共担”,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的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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