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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5年第5期要目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海商法》修改深度思考】
1.《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化立法演进与行业适配调整
初北平
2.从“船东主义”到“承运人主义”的历史性转向
——关于提单承运人识别百年难题的解决
朱作贤
【数智技术变革与刑法规制】
3.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
刘宪权
4.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事规制
江溯
【数智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学术主持人:冯晓青)
5.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规制
冯晓青
6.元宇宙背景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重塑
刘友华
【全球治理:国际法秩序体系的维护与革新】
7.论国际法上的请求权
韩立余
8.“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反思与革新
宋云博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证明】
9.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
肖沛权
10.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协同的动态指控体系
谢澍
【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适用】
11.商标无效宣告前有效期间使用行为的性质及侵权界定
董春华
12.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选择
魏丽丽
【债的履行制度实践创新与理论阐释】
13.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及债法效果的解释论展开
——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为中心
田韶华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海商法》修改深度思考】
1.《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化立法演进与行业适配调整
作者:初北平(上海海事大学)
内容提要:《海商法》修改中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位置争论不仅是法学理论及立法技术的争鸣,更是对航运实务发展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立法新需求的认知。随着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结构大型化和运输技术的复杂化,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呈现多样性,越来越多的合同约定背离传统件杂货物运输方式和集装箱运输方式所适合的合同条件,这必然引发特种货物船舶为主的租船合同双方约定不足时是否应强制适用以普通货物船舶为主的运输条件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现代航次租船合同立法是否应重新审视将“适航”和“不绕航”作为强制性条件的必要性。将航次租船合同一节从运输合同独立出来调整至第六章,是为了适应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以及航运保险服务的时代发展对于海商立法松紧有度的要求,避免海商立法对于航运实务操作产生束缚,提升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重大件货物;适航;免责与责任限制
2.从“船东主义”到“承运人主义”的历史性转向
——关于提单承运人识别百年难题的解决
作者:朱作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1924年《海牙规则》至今百余年间提单承运人识别问题始终未能形成国际统一规则。英国法“船东主义”及《汉堡规则》“承运人主义”代表提单承运人识别的不同范式。《汉堡规则》的历史性转向贡献在于正确区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不同法律地位,弊端是影响承运人识别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海商法》修订草案在继承“承运人主义”的基础上构建推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的法律机制,在寻找真实的承运人主体与维护国际贸易对提单信赖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巧妙的平衡。
关键词:承运人识别;船东主义;承运人主义;历史性转向;《海商法》修改
【数智技术变革与刑法规制】
3.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发新型财产的出现,重塑财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构造十分迫切。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支撑要素。算力是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与经济价值性的无体物,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通过交易方式实现经济利益,并通过数据的占有转移实现利益的具体化、确定化的数据资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算力和数据资产都具有集合性特征,且算力具有非即时消耗性特征,数据资产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应有限承认盗用行为的可罚性,以解决盗用算力行为法律规制缺位的难题。数据持有与刑法占有本质上都是排他性控制。数据的更改、删除或增加是竞争性的,这种竞争性利益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的对象。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盗用算力以及盗窃数据资产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对于新型财产的取得型犯罪,需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既遂。人工智能时代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行为与占有新型财产的行为之间完全可能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依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关键词:人工智能;新型财产;财产权;算力;数据资产;盗用
4.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事规制
作者: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以“深度链接”为代表的非作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深度链接行为在便利信息流通的同时,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长期存在争议。对于深度链接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学界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等不同判断标准。服务器标准既不符合信息网络时代对于正犯性的基本要求,也不能满足打击深度链接行为的实践需求。相较之下,以传播效果和权利人利益受损为核心的实质替代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能够更为全面地揭示深度链接对著作权的侵害,从而为刑事规制提供合理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深度链接的非法性建立在初始提供行为非法性的基础上,所以主观违法性认定亦具复杂性。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证明需结合技术手段、运营模式与行业常识进行推断。民事领域的“红旗标准”在此提供了重要参照,即当侵权属性显而易见时,应认定设链者具备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明知。
关键词: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明知
【数智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学术主持人:冯晓青)
5.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规制
作者:冯晓青(湘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网络平台算法推荐不能简单地以“技术中立”作为其免责事由,而是具有权责一致原则与经济理性的侵权该当性基础。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和传播平台,其规制应当置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然而,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具有局限性,无法适应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为此,有必要打破与重构既有规则体系。关于网络平台算法推荐的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选择,应当以利益平衡、促进技术创新与自由表达、避免权利滥用、促进网络平台产业发展等原则为指导,明确算法推荐的行为定性,重构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构建算法推荐场景下的必要措施体系,同时完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算法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必要措施”;注意义务;利益平衡
6.元宇宙背景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重塑
作者:刘友华(湘潭大学)
内容提要:元宇宙图形用户界面(GUI)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质态产业,亟须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法治保障,但“非实体产品设计”的特征使其保护面临困境。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增设通用图形用户界面的授权规则,弱化图设计与实体产品的关联,但仍难以回应元宇宙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需求。在司法层面,侵权认定规则滞后使得实践中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元宇宙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陷入“虽授权难保护”之窘境。从最新动态看,欧盟坚持侧重保护设计虚化产品的单独保护模式;美国立法司法实践呈现淡化设计与产品的“固定性”的演进脉络;日本2019年《意匠法》修改亦打破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实体“物品”桎梏。我国应从全球产业竞争视角,体系性推动元宇宙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理念革新、审查规则完善、立法司法协同和保护规则优化。
关键词:元宇宙;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非实体产品设计
【全球治理:国际法秩序体系的维护与革新】
7.论国际法上的请求权
作者: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独立于诉权的实体权利,民法上的请求权这一概念特别助于理解国际法上的权利,虽然二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主权国家独立平等、国际社会无统一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现实,使国家享有的国际法权利主要通过要求他国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与否,不改变自助是国家维护自身权益根本手段这一本质。国际法的发展史和既有制度实践印证了国际法权利的请求权性质。国际法的请求权概念有助于深化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作用。请求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合作。只有坚持合作共赢才能真正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关键词:请求权;诉权;平等主体;自助;合作共赢
8.“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反思与革新
作者:宋云博(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构完善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先厘清维系现今国际秩序的规则体系及其本质属性、实践机制,明确良法与恶法的识别标准,并思索对其矫正革新。基于“殖民主义思维”“西方文明优越论”“本国优先主义”等原因,美西方国家打着“维护全球秩序稳定”“保护人权”“自由贸易”等旗号,利用先发优势和语言优势等,熟练运用“法律技巧”,主导建构了其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但其“规则”却含混不清、语焉不详,以最大限度践行中心法律霸权主义、法律实用主义。这与中国“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等主张相悖,因而实证检视与善德批判其所谓“规则”尤为重要且必要。因此,厘清其内涵特征、识别其实践方式、反思其原罪与善德评判和矫正理念机制,以增进对美西方国家“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之“规则”的识别、警醒与防控,有利于倡导国际社会共同建构更加公正合理国际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中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规则;原罪;国际德治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证明】
9.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
作者:肖沛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待证事实应当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而不包括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随意提出主张,应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初步责任,这种初步责任属于推动诉讼的责任。基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的需要以及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可在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涉黑犯罪等犯罪类型中设置推定规则。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比定罪证明标准有所降低,但应高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即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用概率表示,则为75%以上。
关键词:涉案财物处理程序;证明机制;待证事实;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10.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协同的动态指控体系
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化、精细化的证据运用,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并重。但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对改革的制约和限制。这种指控体系的静态化特征具体表现为事实认定前置化、证据分析形式化和指控体系保守化等。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需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且体现其正向递进之原理。因此,推动指控体系从静态化向动态化转型,是当前刑事诉讼改革亟需破解的难点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直面的重点领域。这就需要借助控方证明责任的动态呈现、证明标准的动态检验以及经验逻辑法则的动态交互,促成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有效协同,进而对现有指控体系实现全面优化。
关键词:以证据为中心;指控体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经验法则
【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适用】
11.商标无效宣告前有效期间使用行为的性质及侵权界定
作者:董春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很大争议。商标注册只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之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商标侵权体系解释等理由都不能使上述使用行为豁免侵权,仍应依据商标侵权规则判定侵权。判定该种行为是否侵权的规范依据是《商标法》第57条,而非第47条。混淆可能性仍是侵权判断的核心标准,商标局构成近似商标的决定和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不是侵权判断的决定性因素,恶意注册仅在损害赔偿责任中起实质性作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不是《商标法》第47条,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恶意注册是商标注册人有过错的典型情形。被告是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不影响商标侵权的判断,但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应以知晓恶意注册为过错判断标准。
关键词:商标无效宣告;使用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恶意注册
12.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选择
作者:魏丽丽(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需要海量作品,但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而寻求海量作品的授权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这使得数据训练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考量,有必要适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以保障数据训练需求。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会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和著作权人的共赢发展。增设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法定许可情形,应排除著作权人声明退出的权利,使用费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数据平台企业转付。同时,应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辅助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债的履行制度实践创新与理论阐释】
13.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及债法效果的解释论展开
——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为中心
作者: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将以物抵债协议默认为新债清偿,而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除债之更改外,尚有债务变更、代物清偿以及新物清偿存在的空间。不同性质的协议其债法效果也有所不同。于新债清偿情形,新债与原债并存,新债务应优于原债务履行。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得履行情形下,债权人对于履行原债或新债的选择权应择一行使,择一消灭;债权人对于受领的抵债物不承担变价义务;若他种给付存在瑕疵,债务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依原债的性质认定,债权人可通过行使选择权或解除以物抵债协议恢复原债。于债务变更或债之更改的情形,债权人均仅得请求他种给付,但在债务人能否主张原债中的抗辩权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上,二者有所差异。代物清偿和新物清偿作为非新债负担型以物抵债协议,其债法效果具有特殊性。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期前之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应得到认可。
关键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新债清偿;债务变更;债之更改;代物清偿;债权人选择权
《政法论丛》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由山东政法学院于该刊于1985年4月创刊主办的双月刊,主编孙培福教授。《政法论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精神,坚持科学正确的政治与学术导向,强化质量意识,追求学术高品位,实行开放办刊,注重发掘和扶植法学新人,积极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近年入选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21-2022]、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20年版、AMI综合评价2022版A刊扩展。《政法论丛》主要栏目有法学理论、专题研究、法史研究等,另有“人工智能与法律制度创新”“刑事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等若干特色栏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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