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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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绿色破产模式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法律制度,内涵包括债务人与绿色发展相关联、破产程序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及环境债权与环境权益的处理。绿色破产模式具有理念为基、五方联动、环破审判协同、重视环境权益等特点,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破产内部处理环境问题,保护环境债权人合法权益,协调生态环境与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绿色破产理念指导下,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应当增加破产企业绿色社会责任,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渐进式提升环保债权优先顺位,建立健全破产基金制度以及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绿色破产;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债权;环境权益
目次 一、引言 二、绿色破产的内涵理解与实践探索 三、绿色破产的模式特点和价值意义 四、绿色破产理念下企业破产法的修改 五、结语
一
引言
绿色破产模式是在破产法中融入绿色发展理念,旨在探索市场退出机制的绿色化路径。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底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绿色发展也是全球发展的主流趋势。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价项目(B-Ready项目)将环境可持续性列入跨领域指标,在“商事破产”指标中明确列举了环境债权能否优先清偿,自动中止能否因遏制污染环境和损害公众健康的行为而豁免等考察内容。
推行绿色破产模式,不仅是在破产法领域践行新发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统一的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2017年颁行的原《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了民法中的绿色原则,并为民法典所承继。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序言。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要求公司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破产法应顺应绿色发展趋势,积极回应法律制度的绿色转型要求。当前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与改企业破产法双双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为推行绿色破产模式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尽管绿色破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制度设计上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融入绿色发展理念,如何平衡生态环境与经济利益,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绿色破产法律框架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本文结合绿色破产模式的实践探索经验,深入分析绿色破产的内涵,探讨其模式特点与价值意义,提出绿色破产理念下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具体建议,助力我国破产法的绿色转型。
二
绿色破产的内涵理解与实践探索
绿色破产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视角下,凡与绿色发展理念相关联的破产事件,均可纳入绿色破产范畴。狭义视角下,绿色破产则聚焦于两类企业:一是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机制,安全有序地市场退出;二是针对绿色属性显著、“含绿量”较高的企业,借助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实现重生。我国法院已经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融入了生态文明理念,于具体案例中阐释了绿色破产模式的内涵。
(一)破产债务人关涉绿色环保
目前我国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破产案例数量不断增多,无论是狭义的绿色破产,还是广义的绿色破产,均涌现出诸多典型实践。狭义的绿色破产模式聚焦于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以及具有显著绿色效益的企业借由重整实现经营延续与重获新生。
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难以满足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为实现绿色转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既要从市场准入与运行端遏制其盲目扩张,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也要从市场退出端加快其淘汰出清,实现优胜劣汰。在“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破产债务人因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等原因停产,已不具备重新生产的可能性,通过破产清算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了职工妥善安置,释放了城市土地资源,激发了市场活力,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某石化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因破产债务人拥有成片土地、码头岸线资源以及石化生产、运输、存储资质,最初希望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整体处置债务人资产。但随后当地政府调整了产业发展规划与乡村振兴规划,破产债务人难以适应当地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要求,且常年排放废弃物污染当地环境,最终通过破产清算淘汰了落后产能,根除环境隐患,为当地产业转型升级腾出了空间。
绿色发展既要求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也需要大力发展新兴绿色产业。然而企业绿色转型存在资金需求大、前期投入高、回收周期长、市场认同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等特征,较为依赖政府政策支持,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陷入现金流短缺、财务指标异常、债务违约等困境。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提供喘息空间,优化债务结构,引入外部投资,重塑治理架构,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绿色企业恢复清偿能力。比如在“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池的开发和销售等,属于绿色低碳环保的朝阳行业,最终通过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化解债务危机,帮助债务人重获新生。
广义的绿色破产模式包含所有涉及绿色发展的破产案件。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绿色化、低碳化观念贯穿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生产、流通、生活、消费全过程,可以说绝大多数破产债务人或多或少都与绿色破产相关。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发布的江苏法院2024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为例,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破产债务人是以绿色农药及“三药”中间体研发、制造、销售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一方面,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环保型农药可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与生态安全;另一方面,中间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需要实行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在“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破产债务人是江苏省首家、全国第二家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园林绿化可以增加城市绿地覆盖率,是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回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核心目标。乃至于在“某生活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关联公司破产和解转重整案”中,破产债务人经营范围涵盖房地产、商业管理、影视娱乐等众多领域,表面上看与绿色发展关联不大,然而房屋烂尾、商场倒闭无疑是对土地、建筑等资源的闲置浪费,借由重整程序继续开发与经营,可以有效避免资产闲置与城市功能衰退,体现了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绿色发展观。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破产债务人与绿色发展的联系已不再局限于环保、节能等个别行业或特定领域,而是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只要其破产处理过程与结果可能影响生态环境或资源配置,都可以纳入绿色破产的范畴。
(二)破产程序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绿色破产模式是指将绿色发展理念引入破产制度,并且贯彻于破产程序全过程,部分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已经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首先,破产程序启动与转换引入了绿色发展价值判断。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是适用重整程序的前提。企业的重整价值可以从营运价值、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三个层面加以识别。当前破产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开始将生态环境影响纳入重整价值判断的考量范围,比如技术工艺能否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是否具备绿色技术研发能力,能否适应绿色转型趋势,以及行业前景是否符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上市公司因涉及生态安全问题被立案调查,可认定为不具备重整价值。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管理人协同公司财务顾问在预重整程序中从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宏观环境、行业趋势、行业地位、产业产能、原料供应、核心客户等角度,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全面识别和深入论证,在征求专家意见后,最终认定债务人的主营业务属于清洁能源、绿色环保产业,符合国家“双碳”战略方向,具备重整价值和持续经营能力。破产程序启动后,也可能出于环境污染治理等原因,转换破产程序类型。在“上海某某港实业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中,原本法院启动的是破产清算程序,然而管理人调查发现,一方面,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另一方面,破产债务人所拥有的码头地理位置优越,且持有岸线使用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果破产债务人直接清算退出,无法再履行环境清理责任,许可资质亦会被吊销,破产财产价值将遭受严重损失,最终法院经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
其次,破产事务处理满足绿色发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持绿色低碳企业的营运价值。比如在“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主要从事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等环保业务。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管下自行经营,通过“破产不停产”的方式,保障职工岗位稳定,维护经营资质及客户资源,实现了重整价值最大化。再比如在“某新能源公司等七家公司破产重整系列案”中,债务人主要围绕光伏发电从事技术推广与咨询、项目开发建设等业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的绿色低碳产业。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中,推进合同继续履行,高效处理解除查封,保障债务人投资的多个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持续稳定经营,最终成功招募投资人,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而上述“上海某某港实业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更是全面体现了绿色发展原则。一是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计划,并关注企业未来能否践行环境责任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二是对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既考虑了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也考虑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因素。三是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协调解决企业继续经营障碍。
最后,废弃物依法妥当管理处置。破产案件中时常需要处理各类废弃物,其中不乏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在“广州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发现破产债务人遗留超10吨工业污水以及约10吨有毒、易燃的工业危险废物尚未处理。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寻找距离较近的相关服务机构处理工业污水;再通过公开择优选聘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转移危险废物,其间产生的费用均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最终顺利完成了工业污水、危险废物的处置验收工作,并在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了公示。而在“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存在医疗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造成伤害。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全面清理排查涉及的医疗废物种类,作好分类登记,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专家提出的处置要求,完成对医疗废物的依法分类处置。
(三)环境债权与环境权益的处理
绿色破产的内涵还包括对环境权益的重视,主张将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与从环境中获得的收益均纳入破产法律框架内处理。前者即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清偿问题。环境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环境侵权行为或环境合同违约等所发生的权利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环境债权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环境侵权财产损害赔偿债权、环境合同违约债权、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债权以及环境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债权等类型。当前破产实践中,不同类型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大相径庭。首先是破产程序启动后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一般随时清偿,但认定上又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区分。其次是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与职工债权同一顺位清偿。再次是破产程序启动前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环境侵权财产损害赔偿债权、环境合同违约债权,因现行法对这些债权的清偿顺位未做调整,一般归入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是破产程序启动前产生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债权、环境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债权,一般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债务人既可能因损害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而负担环境债权,也可能因政府对市场主体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耗数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拥有一定的绿色资产,比如用能权、用水权、采矿权、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等。随着市场化交易机制逐步完善,这些环境权益经济价值愈发凸显,既可以提升破产财产的整体价值,也可以增强企业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提升重整成功率。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破产债务人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两项市场稀缺许可,法院会同安监、环保等多部门展开专业论证,评估其价值后将其作为无形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处置,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在“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破产债务人持有的一定体量排污权,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的模式,要求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作出竞价承诺,取得竞价资格后方可参与网络竞价,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市场价值,最终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升至30%以上。
三
绿色破产的模式特点和价值意义
绿色破产模式的提出意味着破产制度的理念拓展与功能重塑。相较于注重经济效益的传统破产制度,绿色破产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破产程序的考量范围,强调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权益的全面保护,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平衡。
(一)模式特点
1.理念为基
绿色破产模式应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根本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取向,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关键举措,倡导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发展路径,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全球气候治理、碳排放控制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条提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是各国政府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公约确立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全球升温幅度等目标。我国主动展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的大国担当,提出了“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加速推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全面转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促进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与民商法等外部法律的协调。
绿色发展是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方位、革命性变革。在破产法领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一方面要尊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财产管理处置、债务人营业维持、重整计划执行等环节,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待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应以之作为破产程序中处理生态环境事项的根本原则和基础性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对破产制度进行绿色化改造,对破产情形下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作出回应,明确破产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逐步提升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破产程序的参与者需要坚持绿色发展的价值取向与思维方式。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当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冲突时,应当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优先选择。
2.五方联动
绿色破产模式的有效推进,依赖绿色相关债务人、战略投资人、行政机关、法院及管理人五方主体的联动协作。债务人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债务人及有关人员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问题和潜在环境风险,应当配合完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战略投资人是重整成功的必要条件。战略投资人不仅可以为困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在企业管理、业务协同与资源支持上提供帮助,更是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力量。可以将绿色低碳经营能力作为招募投资人的条件,引导其作出环保承诺,确保投资符合绿色原则。行政机关是实现绿色破产的有力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服务保障职能,调动和配置公共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权益识别处置以及费用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法院是破产程序的控制者,在受理审查阶段可以评估破产案件的环境影响,受理后可以监督与指导管理人绿色履职,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就生态环境问题沟通协调。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在履职过程中贯彻执行环保规范,最大限度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或扩大。
地方实践中已经认识到各方凝聚合力对于构建绿色破产模式的重要意义,比如江苏南京构建起法院、行政机关、管理人“三位一体”的绿色破产模式。湖北宜昌出台了《关于建立绿色破产工作机制 助推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绿色环保协作机制、破产重整企业招商引资的产业可行性评估机制等十项举措。在绿色破产模式中,债务人及有关人员、战略投资人、行政机关、法院及管理人任一主体缺位,都将影响绿色破产目标的实现。只有各方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才能构建起全链条、多维度的绿色破产处置体系。
3.环破审判协同
绿色破产模式需要统筹协调环境资源审判与破产审判,推进市场退出与生态环境治理衔接融合。随着绿色破产案件数量攀升,不仅要加强专业化审判建设,也要加强专业审判协同。如“执破融合”“刑破结合”的模式一样,需进一步推进“环破协同”。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点多面广、诉讼类型多元、修复需求多样、责任方式复合、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磋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以生态修复为首选责任承担方式。各地法院探索适用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具有恢复性、修复性特点的司法举措,为不同类型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修复选项。
绿色破产案件兼具破产案件与环境资源案件特征,既需要依照破产法律规范判断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程序如何与破产程序协调,修复举措能否以及如何转换为破产债权等问题。也需要树立绿色发展、系统保护等审判理念,在审理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破产衍生诉讼时,注重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责任,坚持恢复性司法,促进破产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整改、技术改造等措施,帮助企业进行生态化改造。破产法官在办理破产案件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但在面对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时,可能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盲区。需要统筹破产审判和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发挥叠加优势,为破产程序提供环境资源的专业意见,提升绿色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
4.重视环境权益
绿色破产模式重视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处置。在“资源环境有价”观念引导下,环境权益已经成为破产企业的重要财产权益,对破产财产变现处置与破产企业价值评估影响重大。
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重视对环境权益的识别与处理,防止环境资源的贬损和浪费,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保护与利用的资源环境要素范围有限,用水权仅覆盖常规水源,碳排放权仅覆盖特定行业,排污权交易对象未全面覆盖新型污染物。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尚未统一,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分别在不同地区分别开展试点工作,制度独立运行,数据互不联通。试点市场的活跃度有待提升,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度不足。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育不成熟,直接削弱了其价值发现与市场定价功能,进而影响环境权益的有效变价处置,同时,破产程序的参与者对环境权益价值认识不充分,制约了环境权益经济潜力的充分释放。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5月14日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等目标。随着环境权益配额分配与市场交易机制不断完善,其破产处置也会更加顺畅。对于不能直接变现的资质、许可等环境资源,价值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其稀缺性、有效期限,维持营业时的使用价值以及在相关行业中的市场需求。可以征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专业意见。在处置环境权益之前,应依法将相关情况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以确保处置行为合法合规。
(二)价值意义
1.帮助处理破产程序环境内部问题
因破产程序具有终局性,若绿色相关债务人的破产处置存在瑕疵,可能引发生态环境风险、债务纠纷等隐患。在破产程序中妥善处理绿色问题,对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经济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首先,绿色破产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发挥破产法在落实“双碳”目标、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与拯救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一方面,破产清算程序可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释放被低效落后产能束缚的生产要素,提高整体资源利用效率。为绿色产业发展腾出空间,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另一方面,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可以为陷入困境但具有绿色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重生的机会,引入具有环保技术和绿色产业背景的投资人,提升企业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与绿色低碳生产水平,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
其次,绿色破产模式可以有效预防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由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难以完全修复性等特征,环境保护遵循预防原则,事前采取预测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潜在生态环境损害。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后,可能会削减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的投入,刚刚接管企业的管理人可能不熟悉危险品的保存地点与保管方式,容易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或既有损害的扩大。绿色破产模式要求管理人在接管企业时识别企业是否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妥善保管与处理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设施、设备与存货,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措施,防范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
最后,绿色破产模式可以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破产终局性意味着破产程序终结后,其结果具有不可逆转的确定性,对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产生最终的、决定性的法律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终局性为市场活动提供了稳定预期,但也带来了潜在风险,债务人可能借助破产制度逃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转嫁给政府或社会公众承担。绿色破产模式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妥善处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债务,确保生态修复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约束债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
2.保护环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享有环境私益的个别环境债权人,还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债权人整体,绿色破产机制都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维护环境治理领域的公平正义与市场秩序。
破产法是以界定、确认、调整与保护权利和权益为中心的法律。破产法规则起源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破产法更加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权益,更加重视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更加强调权利意识与权利运用。现代破产法对于权利的保护更加精细化,实现不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传统破产制度较少考虑环境债权人,尤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绿色破产模式将生态环境纳入破产保护范围,保障所有环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债权人享有何种环境债权,在依法申报债权后,都可以参与破产程序,并与其他类型的破产债权人一同公平受偿。避免环境债权被忽视或牺牲。
绿色破产模式可以平衡与协调环境债权人相互间利益冲突。债务人破产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满足,需要构建利益冲突化解机制。不同类型的环境债权,其所保障的利益亦有区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保护的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环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生态安全恢复自然生态系统,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因债务人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损害人身或财产利益产生的环境侵权债权,以及因债务人违反环境合同产生的环境违约债权,保护对象是具体的个体,目的在于补偿实际受损利益,更多保障的是环境私益。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并非总是界限清晰。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事件中,因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广泛,处理不当可能会威胁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此时环境侵权债权也具有公益性质。除了保护利益的性质外,破产法可以按照形成时间与原因、主观上是否自愿、债权人脆弱程度等标准对环境债权进行分类,厘清各类环境债权的范围、性质并确定清偿顺位,确定各类环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边界,保证破产分配的合理正当。
3.协调生态环境与其他公共利益
除了生态环境保护外,企业还承担保护职工权益、维持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多重社会责任。在绿色破产模式中,妥善处理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问题至关重要,核心在于平衡局部环保诉求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破产实践中所面临的矛盾冲突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例如某垃圾处理厂破产后,尽管有其他企业愿意注资帮助其重整,但遭到了当地村民的普遍反对。村民基于对居住环境质量的担忧,抵制垃圾处理厂继续运营。垃圾处理作为基础性公共服务,选址与运营问题若无法妥善解决,将引发区域环境治理危机。但如果忽视当地村民的诉求,也会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类矛盾在我国具有普遍性,不仅涉及利益冲突,还与社会文化、公众认知等因素密切相关,反映出局部环境诉求与社会整体利益间存在张力,这也是生态治理的核心困境。
绿色破产模式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尤其在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其他公共利益方面意义重大。首先,绿色发展理论寻求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既要求其他利益的实现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也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突破经济安全运行的底线,不能脱离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基础。绿色破产模式不是只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唯一目标,既要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要保护职工、消费者、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绿色破产模式可以引导与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减少环境污染风险。破产企业可借助破产程序引入绿色生产技术与环保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招募具备绿色经营意愿与能力的投资人,为企业提供环境保护与绿色管理经验。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协助法院和管理人制定可行性方案,也可以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鼓励绿色信贷等配套支持。
最后,绿色破产模式可以扩展破产程序参与主体,最大限度降低社会风险。除了五方主体外,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破产案件,应当拓宽社会公众的参与渠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居民充分表达意见,了解环境治理举措。提前识别环境风险、协调多元诉求、引导达成共识。在垃圾处理厂破产这种社会高度敏感案件中,唯有依托沟通协调机制促成共识,才能在保护环境与维持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平衡。
四
绿色破产理念下企业破产法的修改
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处于修订阶段,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本轮修订的前期研讨过程中,环境债权相关议题引发多次深入且富有价值的讨论。结合企业破产法修订进程,围绕绿色破产相关内容,有以下五点建议。
(一)增加破产企业绿色社会责任
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应与公司法形成联动,明确将企业绿色责任纳入破产企业义务范畴,从法律层面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绿色转型提供制度支撑。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其内涵从早期的劳工权益、产品安全,逐步扩展至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等更广泛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而人类享有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应承担污染预防、生态修复等责任。此外,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其所在地社区密切相关,社区居民是其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在经营中有责任关注社区的环境质量与社区居民的公共健康。
我国法律体系已逐步确立企业环境责任的主体地位。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1款首次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要求公司在经营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9条更加细致地列举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包括“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应与公司法等法律形成联动,回应加强企业绿色责任的立法趋势。破产企业虽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但其社会责任,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并不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消灭。在破产边缘徘徊的困境企业更关注短期生存,为了快速改善财务与经营状况,更倾向于过度开发资源与牺牲生态环境。应当强调破产企业仍需承担绿色责任,并提供相较于正常经营企业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方面,建议在《破产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增加“推动绿色发展”,这不仅是对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回应,也与未来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方向保持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建议在总则中明确将企业绿色责任纳入破产企业义务范畴,从法律层面为破产企业的绿色转型提供稳定支撑。
(二)引入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绿色企业破产案件中可能会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冲突,不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作、排污指标处置等关键环节,还是合理配置环境修复、生态赔偿等治理责任,都涉及复杂的成本收益分析,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破产决策,应将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深度融入破产程序,以实现制度效益最大化与社会成本最小化。
法律制度应以整体社会成本最小化为基本目标。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如果债务人可以借破产程序逃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环境修复成本将转嫁给政府与社会公众,从而导致全社会福利水平下降。将环境成本有效内部化,是绿色破产制度设计中的核心议题。
首先,适度提升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提升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不仅可以提高环境债权的清偿率,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强化企业环境治理的约束。潜在交易对象会避免与承担环境责任的公司开展业务,或者收取更高的信贷利率以补偿增加的风险,激励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主动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成本。在确定清偿顺位时也需要成本收益分析,过度提升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比如赋予其超越担保债权的超级优先地位,可能会严重冲击债权人的投资预期,大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反而会削弱社会总体福利。
其次,允许向企业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责。有效率的破产法应当在事前促进企业管理者勤勉工作,预防和减少破产。而有效率的绿色破产法应当在事前激励企业管理者保护生态环境。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破产前后的决策行为与环境风险控制密切相关。依据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应当让最有能力防止或弥补损害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立法可以明确企业管理者在明知企业破坏生态环境仍然放任其发生,或者故意申请破产以逃避环境责任等情况下,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强化环境治理激励,确保企业管理者在经营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风险。企业破产法还应当明确管理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身份为代理人,具有压缩工作成本的动机,会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管理人法定职责,管理人未忠实勤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人就有动因去识别与控制环境风险,妥当处置污染物。
最后,建立健全环境保证金、绿色保险等预防性措施。针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应当设立由企业预先缴纳的专项环境修复基金,在破产时优先用于承担环境责任,或者通过市场化保险机制分散和转移环境风险。预防性措施要求企业提前投入污染环境成本,体现了激励相容原则,促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三)渐进式提升环境债权优先顺位
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一直是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宜采取渐进式提升的立法路径,兼顾环境债权人利益与其他债权人利益。在破产债权清偿体系中,担保债权长期处于绝对优先地位。近年来,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债权,都试图超越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争取“超级优先权”地位,环保债权亦存在类似诉求。《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担保优先权作出例外处理,但同时警示若例外泛滥,可能损害融资秩序,增加担保信贷成本,进而影响整体经济稳定。
破产法在设定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时,应避免绝对化倾向,而是综合考量债权性质及社会效益设置不同的清偿顺位。对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防止污染扩散而紧急采取治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可认定为破产费用,从无担保财产中随时清偿。但不能用担保财产变价款清偿,不应将本该由企业及社会公众承担的污染整治成本转嫁给无过错的担保债权人。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因代表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有观点建议置于社保费用和税收债权这一顺位偿付,为避免过度损害后顺位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对其限制其优先清偿的金额。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多认为与职工债权相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债权、环境行政罚款债权与环境刑事罚金债权作为惩罚性债权,一般认为其清偿顺位应排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了环境债权的优先顺位,法国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了绿色产业法案(2023-973 号法令),在《法国商法典》第L.641-13条中新增了一项,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为了维护受监管环境设施(ICPE)安全而产生的费用,应随时清偿。并且在第L.643-8条中确定,维护环境安全费用与环境修复保证金的清偿顺位在不动产担保债权之前。其他大部分国家没有特别规定环境债权的优先顺位。债权清偿顺位的设定,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并且受社会经济制度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法律上和实践中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往往是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不断博弈和斗争的结果。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提升以及环保需求日益迫切,未来可依据实际情况,继续调整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
(四)建立健全破产基金制度
破产基金的设立是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的重点议题之一。传统破产基金主要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的履职费用问题。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推进,破产基金的功能不断拓展,可以在绿色破产案件中发挥资金支持作用。
对于破产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问题,当企业资产不足以覆盖相关费用时,可通过破产基金介入,保障绿色治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消除生态环境与公共安全隐患。环境保护破产基金的资金来源可采取双轨制,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预缴一定数额作为保证金,金额可依据其环境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形成类似保险机制的风险共担机制。政府财政预算补充兜底,政府资金在使用范围上应限定于突发环境事件等特殊情形。这种混合模式既可增强企业主体的风险自担意识,又能降低财政压力,确保环境保护基金持续稳定运行。环境债权人应当先参与破产程序主张权利,只有破产程序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基金补偿。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破产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使用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可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基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制定严格的管理审查流程与风险控制机制,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基金收取使用全过程的透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除了环境保护破产基金外,还可以积极探索绿色保险、绿色贷款等多元化融资工具,拓宽破产企业生态修复的资金来源。鉴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不仅是破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助力资产变现、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的关键,破产实践中为部分具有资产但现金流短缺的破产企业提供了生态修复专项贷款。由法院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内容。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低息绿色贷款,贷款所得专项用于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用途,并在资产处置后优先清偿。
(五)赋予法官适度自由裁量权
与传统破产案件相比,绿色破产案件不仅涉及债权清偿与财产分配,更引入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公共利益平衡等复杂变量,其法律适用呈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动态发展特征。在这一背景下,需要赋予破产法官在处理绿色破产案件中适度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裁判既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能灵活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从而推动绿色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破产法天然具有衡平精神,追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各类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我国破产法具有较强的衡平特征,比如我国破产立法在职工债权的界定上采取开放模式,最大限度保障各类职工债权获得公平清偿,并为未来规范细化留出了空间。绿色破产模式将环境权益引入破产法应协调的利益范围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显著的衡平特征,在不同案件中污染类型、污染范围、治理难度千差万别,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个案判断,合理确定修复程序、修复方式、修复期限。
衡平理念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鼓励法官在成文规范之外,基于自身的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作出裁判,在个案中适度发挥“造法”功能,弥补成文法僵化落后的缺陷。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既可以增强司法回应现实问题的能力,也可以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破产实践层面的深度融合。如果企业破产法修订后,将紧急清理污染、防止损害扩大的相关支出明确列入可随时清偿的破产费用,破产法官在适用时,仍然需要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在个案中充分考虑行为的紧迫性,外部是否存在其它费用保障措施,以及对后顺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影响,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审慎判断该笔费用是否应当优先清偿,以及优先清偿的具体额度。
五
结语
在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背景下,绿色破产模式重塑市场退出机制的功能边界。绿色破产模式既是理念革新,也是制度创新。既需完善环境债权的认定机制与清偿顺位,也需建构全面覆盖污染修复与生态补偿的保障支持体系,更需要绿色相关债务人、绿色战略投资人、行政机关、法院及管理人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分工合作。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绿色破产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关键环节。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加绿色破产的相关条款,明确破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范管理人在处置环境资产和处理环境债务方面的职责权限。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时,也应与破产法相衔接,为绿色破产的顺利推进提供外部法律依据。通过企业破产法、生态环境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破产法律框架,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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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目录
【专题研究:聚焦“劳动争议解释(二)”】
1.承包与挂靠用工模式下用工主体责任研究
——以《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条、第2条为中心
张艳
2.混同用工的用工共同体构造及其裁判逻辑
王天玉
【专题研究:破产法律适用前沿问题研究】
3.绿色破产的价值理念与立法进路
李曙光
4.个人破产领域执破衔接制度构建
——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中心
王雄飞
5.预重整制度的市场化路径构建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6.提升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质效若干问题研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课题组
【法学论坛】
7.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制度保障
孙佑海
8.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变”中的“不变”
胡玉鸿
【法官说法】
9.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问题分析及体系化构建
朱一心
【问题探讨】
10.自动订约与错误
韩世远
11.医疗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参照适用”问题研究
殷玥
【实践法学动态】
12.《法律适用》“立信杯”2025年实践法学有奖征文获奖名单
《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创刊于1986年,现为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法律适用》杂志始终致力于促进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刊物的学术性,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及典型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所刊发的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各界读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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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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