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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里短有法可依
法槌敲开“家务事”大门!
本期邀请您一同关注
离婚带娃能否“劳务补偿”?
多子女养老如何“组团出力”?
法律不冰冷
解纷有巧思
家事课堂开讲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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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与龚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育一女龚某1。黄某于2018年外出务工,此后,双方分居至今互无联系,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龚某1一直随龚某生活,黄某从2018年外出至今未负担龚某1的抚养费。现龚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龚某1,由黄某支付龚某离婚补偿费。另查明,由当地村委会发放的属于黄某的资源共享费共计1万余元均由龚某领取,黄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
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据此,人民法院支持龚某的离婚诉请。关于子女抚养,婚生女龚某1一直跟随龚某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维持现状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龚某1由龚某直接抚养为宜。关于补偿费,黄某离家多年,龚某1一直随龚某生活,黄某并未直接照顾抚养孩子,且其在庭审中自认在离家期间并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用,龚某领取的属于黄某的资源共享费数额远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龚某承担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基于此,结合黄的负担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酌定由黄某补偿龚某20000元。
法官释法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绝大部分抚养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尽到抚养义务较少的一方支付补偿费,既肯定了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一方在子女抚养过程中付出的心血和劳动,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有助于提升家庭成员对家务劳动的重视和尊重,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从初审稿开始就删除了对离婚经济补偿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适用前提的规定,而将条件仅限于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大大扩充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更大肯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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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与妻子共育五名子女,妻子去世后,长期与四子孙某1共同居住。孙某1离异后,未重新组建家庭,经济基础较差。孙某原以务农为生,年老后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经济来源,现已年老体衰,长期卧病在床,无力负担生活费和医药费,遂起诉请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诉讼过程中,孙某的五个子女均表示愿意赡养父亲,但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对赡养方案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子女均有赡养父亲的意愿,调解结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能真正实现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调解过程中,法院联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并组织村社干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本案系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多部门合作,形成化解纠纷合力。在制定调解方案时,兼顾老人的愿望和农村子女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子女的赡养义务,解决了老人后续医疗保障问题,消除了老人养老就医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团结和睦。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跟踪回访,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本案在实质性解决经济困难家庭的养老问题方面具有典型性。
素材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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