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场“无权处分”的股权交易风波
A公司股东甲持有公司25%股权,股东乙持有75%股权。2024年,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100%股权(含甲名下25%)**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丙,并约定1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甲发现后,以乙无权处分其股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在于:乙转让甲名下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该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驳回甲主张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合同效力独立于处分权
乙转让甲股权的行为虽构成无权处分,但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处分权缺失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仅影响股权能否实际变更。协议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民法典》第144条、第154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股权变动需履行法定程序
即使合同有效,丙能否取得甲名下股权,仍需满足:乙事后取得甲的追认或处分权;
丙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合理对价、完成变更登记)。
因甲明确反对且未变更登记,丙最终未能取得该部分股权,但乙需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1.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厘清“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
合同效力层面:股权转让协议本质是债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即有效。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层面:股权变更需满足双重条件:
公司内部程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
权利外观变更:完成股东名册记载及工商登记(《公司法》第32条)。
2. 善意取得是突破无权处分的关键
若受让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善意取得股权(《民法典》第311条):
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已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权利外观;
支付合理对价:如股权转让价格符合市场估值;
完成权利公示:已变更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原股东仍登记为权利人的,可参照适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践中,“善意”的认定需结合交易场景。例如,若丙明知乙仅持有75%股权却转让100%,或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则不构成善意。
3. 风险防范:股权转让的实操指南
对受让人(如丙):
签约前核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确认转让人持股比例及转让限制;
将协议设为附条件生效:以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完成变更登记为生效前提;
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如处分权瑕疵导致无法过户时,可主张高额违约金。
对权利人(如甲):
发现股权被无权处分时,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阻断善意取得;
主张协议无效需以法定事由为据(如恶意串通),而非仅以无权处分为由。
四、结语
本案揭示的核心规则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处分权有无脱钩,裁判者聚焦合同本身的合法性,而非物权变动的结果。这一规则既维护了交易效率,也倒逼交易主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学术交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股权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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