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A投资公司与B科技公司的对赌困局
2019年,A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B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资5000万元,并与创始人甲签订《增资协议》,约定若B公司未在2024年底前完成IPO,甲需回购A公司所持股权。协议中仅模糊约定“回购价格以公平原则确定”,未明确具体计算方式。2025年,B公司IPO失败,A公司要求甲按“投资本金+10%年单利”支付回购款,但甲主张应以当前净资产折算股权价值(估值缩水至不足1000万元)。双方争议激化,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回购对价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理价格?
投资方能否主张“本金+收益”的回购标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判决结果:
某法院判令甲以A公司初始投资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8%单利支付回购款,合计6200万元,并以甲所持B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目的解释优先:
协议虽未明确回购价格,但约定“公平原则”旨在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A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核心目的是“阶段性持股后收回投资及收益”,若按缩水后的净资产定价,违背其缔约目的。参考关联协议约定:
法院综合考察《增资协议》中“年化10%业绩补偿”条款,认为双方对投资回报存在“本金+固定收益”的合意基础,故将年利率调整为8%(兼顾市场融资成本与公平性)。责任财产范围限定:
甲承担回购义务“以所持股权价值为限”,但执行阶段允许拍卖股权或直接抵偿。若股权变现款不足6200万元,A公司无权追索甲其他个人财产。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的专业视角
(一)回购对价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逻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此类纠纷的裁判核心在于穿透合同文字探究真意,具体分三步:
回溯交易性质:
若投资属战略性财务投资(如私募基金),法院倾向保护“本金+合理收益”;若属产业协同投资(如上下游参股),则更侧重股权实际价值。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投资协议需明确区分“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并在回购条款中匹配对应的定价机制,避免因性质模糊引发争议。关联条款体系解释:
参考协议中业绩对赌、分红条款等,推定双方对投资回报的预期。例如,本案参照“10%业绩补偿”确定利率,符合《民法典》第466条“合同条款互证解释”原则。动态评估股权价值:
若约定“以股权价值为限”,需明确估值时点(如触发回购时、诉讼时或执行时)。本案以回购触发时的股权价值为基准,但按初始投资+利息折算金额,实质是“金额债+股权担保”的混合模式。
(二)对赌回购的合法性边界
依据《公司法》第74条及《九民纪要》第5条,目标公司回购需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否则仅能由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本案中B公司未履行减资,故回购责任由甲个人承担,符合司法实践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坚守。
(三)实务风险与解决方案
风险1:回购价格条款设计瑕疵
如约定“按市场价回购”,但未明确评估标准,易引发估值争议(占纠纷总量的32%)。
解决方案:
采用“本金+固定利率”模式(如“单利8%-10%”),或挂钩特定指标(如“每股净资产×溢价系数”)。
风险2:执行阶段责任财产范围不明
判决主文若仅写“以股权价值为限”,未量化金额或估值方式,可能导致执行僵局(如天津某案因无法定价被终结执行)。
解决方案:
诉请中需明确要求“以回购触发时投后估值折算股权现金价值”,并在判决中载明计算公式,避免执行争议。
结语:股权回购条款的“避坑指南”
价格条款:避免“公平原则”“市场价”等模糊表述,直接约定计算公式(如“投资本金×(1+年利率×持股年限)”)。
责任限制:若需保护创始人,应写明“仅以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变现所得为限”,并排除其他财产责任。
行权程序:明确回购通知送达地址、支付期限(建议≤90日)及逾期违约金(建议日万分之五)。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裁判走向。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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