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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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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于本月施行。9月23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修订情况。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宋芳表示,传染病疫情防控要兼顾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疫情扩散蔓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对保障公民权利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依据比例原则,明确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三是拓宽救济渠道;同时,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

另一方面,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支持和配合。宋芳介绍,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除了对公民权利进行了进一步强化外,还对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要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是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三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四是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五是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科学严格的消毒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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