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及房屋征迁工作,明确征迁补偿标准,9月22日,黄岛区出台国有土地及房屋征迁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征迁类型,补偿流程及标准和其他工作要求。
征迁类型分征迁已建设完成或在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未开发建设或地上附着物为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填海土地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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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已建设完成或在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房屋征迁补偿标准,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规定补偿。
手续不全非住宅房屋,工业类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商业、办公等其他类房屋按照同类合法房屋评估值的60%予以补偿,土地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剩余年限的现评估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照同类合法房屋标准的60%,一次性计发12个月;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此类房屋补偿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房屋现状用途须同土地用途一致。若不一致,以批准的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收回未开发建设或地上附着物为非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协商方式开展,由功能区或属地镇街负责先行对未开发建设原因进行调查,明确政府原因、企业原因。
围填海项目补偿的填海成本包括填海工程费用、海域使用金、围填海项目管理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清理海域及补偿等前期投入费用及前期资金的利息〔利息的支付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不计复利〕。(本文内容源自青西新管发〔2025〕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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