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视力三级残障的蒲某,花3200元买了张“合法”的二级残疾证,本想领补贴、享免费医疗,却在成都某医院被强收1万元医疗费。他举报倒卖证件后,竟累计被行政拘留38天、刑事羁押49天,最终刑事案件因“情节轻微”被撤销。蒲某申请国家赔偿时,派出所所长私人转来2.3万元却不说明原因,而卖证者已被判刑,残联负责人受处分。这起案件中,蒲某究竟能不能要国家赔偿?所长私转的钱又藏着什么门道?
一、事件反转再反转:买证的没赚,举报的反被拘?
蒲某本身是视力三级残疾,2020年在广场上碰到个“推销员”,说花点钱能办二级残疾证,不仅每月能领450元补贴,还能享受免费看病等福利。被说动的蒲某花3200元办了证,证件显示“合法有效”,补贴也确实到账了。
可没想到,一次去成都某医院“免费看病”,却成了噩梦的开始。看完病要走时,他被保安拦下,硬要收1万元医疗费。蒲某说自己有二级残疾证该享福利,可医院根本不认,无奈之下他交了钱才脱身。
越想越气的蒲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这证肯定是假的!于是他直接举报了倒卖残疾证的事。可谁能想到,举报当天他就被公安机关带走,先被行政拘留了8天。
蒲某不服气,开始“讨说法”:在残联办事处大闹,砸门、撒灭火器;多次拨110占线;用残疾证复印件坐公交时和司机争执,导致公交停运半小时,公交公司被乘客投诉;甚至在红军广场辱骂法制宣传者,摔公安机关的铭牌。
就因为这些行为,蒲某被多次行政拘留,加起来一共38天。更严重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他构成寻衅滋事罪,把他刑事羁押了49天。好在检察院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没批捕,刑事案件最终撤销了。
之后蒲某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受理了,可钱却不是公家转的——派出所所长岳某用个人账户转来2.3万元,啥备注都没有。这让蒲某彻底懵了:我要的是国家赔偿,私人转的钱敢收吗?是不是坑?而岳某只说他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为啥私人补钱却不肯说。
另一边,当初卖证给蒲某的人已经被抓起来判刑,残联相关负责人也受了警告处分,唯独蒲某的事卡在了“赔偿”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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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所长私转2.3万,到底藏着啥猫腻?
这事儿最核心的争议点,就是蒲某能不能要国家赔偿,以及所长私人转钱的操作是否合规。咱们一条条捋清楚:
1. 蒲某的49天羁押,到底该不该赔?
《国家赔偿法》第17条明确规定,要是违法拘留,或者拘留超期,后来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判无罪的,受害人能要赔偿。蒲某被刑事羁押49天,最后案子撤了,按理说似乎该赔,但办案民警说了个“理由”: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够得上行政违法,所以把刑事羁押转成行政拘留了。
这就涉及另一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7条,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法转行政处理。但关键在于“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告诉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蒲某说压根没见过“刑转行”的手续,也没人通知他。如果这是真的,那公安机关就是“程序违法”,之前的刑事羁押没合法转为行政处罚,蒲某就有权要国家赔偿。要是公安机关能拿出证据证明通知过蒲某,那赔偿还真就没资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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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长私人转钱,是“补偿”还是“封口”?
所长岳某私人转2.3万元,这操作很反常。国家赔偿有严格的流程,得走财政拨款,有正式文书,绝不可能让公职人员用个人账户支付。
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知道程序有问题,怕蒲某继续闹,就让所长私下给点钱“息事宁人”,但又不想走正规赔偿流程留案底;二是所长个人觉得蒲某有点冤,私下给的“人道主义补偿”。但不管哪种,都不符合规定——公职人员处理公务不能用私人账户,更不能模糊钱款性质。
蒲某不敢收太正常了,万一收了钱被说成“私下和解”,再想追正式赔偿就难了;要是被安个“敲诈”的名头,更是跳进黄河洗不清。
3. 卖证的被判刑,残联受处分,蒲某的损失谁担?
倒卖残疾证的人被判刑,是因为触犯了法律,这没问题;残联负责人受警告,是因为监管失职。但蒲某花了3200元买证、被医院坑了1万元、被羁押87天,这些损失不能因为“买证违法”就一笔勾销。
蒲某买证确实不对,但这和他被非法羁押是两码事。不能因为他有过错,就剥夺他依法维权的权利。就像小偷被偷了,也能报警抓偷他的人,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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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友吵翻:是蒲某活该,还是警方理亏?
这事一曝光,评论区直接分成了几派,吵得不可开交:
- 骂蒲某“活该”派:“自己先买假证(虽然说合法但本质是倒卖),被拒后又大闹、摔铭牌,这不就是寻衅滋事吗?拘他不冤,赔啥钱!”“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要是好好维权不闹事,能被拘这么多次?”
- 替蒲某喊冤派:“买证不对,但卖证的判刑了,残联也罚了,他被关49天最后撤案,程序又有问题,凭啥不给赔偿?”“所长私人转钱就是心虚!要是没问题,走正规赔偿流程啊,偷偷摸摸的肯定有猫腻。”
- 揪着程序不放派:“重点是‘刑转行’有没有通知!没通知就是程序违法,必须赔;通知了那蒲某确实没理。所长私转钱就是在回避程序问题。”“公职人员私人处理公务款项,这本身就违规,得查清楚!”
结论:2.3万“糊涂钱”背后,到底谁在回避问题?
这起案件里,蒲某买证的行为确实违法,后续闹事也该受处罚,但这都不能掩盖核心争议——49天的刑事羁押,到底有没有合法转为行政拘留?
如果公安机关程序合规,有证据证明通知了蒲某“刑转行”,那拒绝国家赔偿合情合理;可要是拿不出证据,那就是违法羁押,必须依法赔偿。而所长私人转2.3万元的操作,既不合规也不合理,反而坐实了“程序有问题”的猜测。
有人说“蒲某自己先犯错,没资格要赔偿”,也有人说“法律讲程序,程序错了就得赔”。你觉得蒲某该拿到国家赔偿吗?所长这2.3万元到底该不该收?来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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