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员工更加熟悉公司现有的业务和资源;了解公司其他部门的日常工作;增强部门与部门间,同事与同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强公司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公司会组织员工外出游玩。
网友咨询:
公司上周组织爬山团建,我不小心摔伤了腿。领导说这是自愿参加的活动,不算工伤,医药费让我自己承担。请问这种情况真的不能算工伤吗?
涂龙律师解答: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但若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如团建、年会、运动会)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活动是否与“工作原因”存在关联。
工作原因指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用人单位利益直接相关。若活动由单位组织、强制参与且具有管理属性(如计入考勤),则受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反之,若为自愿娱乐活动,则较难获得支持。
公司常以“自愿参与”“活动与工作无关”为由抗辩。此时,员工需提供以下证据:公司发布的书面通知(如要求全员参加);活动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证明(如领导讲话提及活动目的);考勤记录(如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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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龙律师补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根据同事证言、参与名单、时间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涂龙律师
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老师,经开区法院特聘公益律师,公益委成员,咨询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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