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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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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潘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安福县甘洛乡、洲湖镇、金田乡等乡镇的多个村庄,通过翻墙、撬锁等方式进入17户人家中盗窃金银首饰、铜钱、银元等物品,价值共计105000元。案发后,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具有犯罪前科、多次入户盗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10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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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奋斗的年纪,却深陷取巧的歪路歧途。本案中这名“90后”男子,正值青壮年却摒弃勤劳致富的正道,短期内在农村地区流窜作案17起,盗窃金额高达10万余元,将盗窃视为“无本买卖”,且在受过一次刑罚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实则是漠视法纪、背离正道的危险选择。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对侵害群众财产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更是对年轻群体的深刻警醒:法律绝不会纵容任何“投机致富”的侥幸心理,唯有筑牢道德底线,提升法治素养,方能避免青春在歧路上荒废。
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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