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旨在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学子提供优质教育机会,同时要求毕业生反哺家乡建设,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然而,随着学生主观意愿与客观环境变化,相关违约纠纷时有出现。定向培养学生若有违约时,应承担哪些责任?求学期间获得的补贴是否应予返还?让我们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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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卫健委(甲方)与某学生(乙方)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委托某高校定向培养乙方,毕业后乙方需要到甲方指定医疗机构工作。
培养期间,该生享受学费、住宿费全免及生均补贴等各类补贴,但毕业后未履行入职义务。卫健委遂诉请解除协议,要求返还各项补贴。庭审中,双方就补贴是否应予返还产生重大分歧:学生主张从未直接收取该补贴,且卫健委无权利主张;卫健委则强调该生违约导致定向培养名额浪费及财政投入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属合法有效民事合同,该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了定向学生的各类补贴,但未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补贴是否应予返还,法院认为,首先,财政拨付的补贴虽用于高校整体建设,但定向生入学客观上增加学校生均经费总量。其次,卫健委拥有利用该经费为其定向培养工作人才的权利,实质是以公共财政资源换取定向人才培养机会。学生违约导致卫健委既无法获得预期人才,又丧失利用该经费培养替代人选的可能,构成实际损失。最后,卫健委的相关损失与学生的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据此,法院判决学生需返还补贴对应费用。
法官提示
定向培养通常是企业或机构与学校合作,为学生提供培训或学习机会,学生毕业后需要到指定单位工作一定年限,这种模式常见于医疗、教育等行业。培养单位与定向学生签署的定向培养协议原则上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审慎审查协议条款。定向培养学生及单位、学校等在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条款内容,重点关注服务期限、违约金计算方式、免责情形等。
注重保存履约证据。培养单位应系统留存财政拨款凭证、培养费用清单,学生需妥善保管入职文件、薪资记录等,以备争议时确定各方履行情况。
强化诚信契约意识。通常情况下,定向生以较低分数获取同等教育资源,若随意违约既侵蚀教育公平基石,又造成公共财政浪费。因此,应强化对定向生法治教育,树立其诚信意识,增强其履约自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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