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广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颂公司)向消费日报反映,在河北省元氏县海硕新城(二期)施工过程中,遭河北海硕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海硕公司)恶意克扣2900万元工程款,元氏法院在工程造价鉴定和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认定方面前后矛盾。且相关部门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一建)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
广颂公司反映的上述问题是否属实?近日,记者赴河北省元氏县展开调查。
中途变更施工单位 施工界面与工程款认定现纷争
8月27日上午,广颂公司海硕新城(二期)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元氏县海硕新城(二期)前期工程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海硕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完成了一标段4栋楼和二标段7栋楼的主体结构施工,并通过了4栋楼的竣工验收和7栋楼的主体结构验收。后期,由于广厦公司受恒大集团债务问题牵联,担心影响工程进度,经海硕公司与广厦公司、广颂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将剩余工程承包给广颂公司,由原施工队伍继续施工。
该负责人表示,2023年5月5日,广厦公司与海硕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6月5日,广颂公司与海硕公司重新签订元氏海硕新城二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协议书》。为明确施工主体变更后的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方于2023年6月13日签订了《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约定,以工程节点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仍按2020年4月8日海硕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的《元氏县海硕新城二期项目合同协议书》执行。协议明确:海硕公司不参与广厦公司与广颂公司关于移交施工场地过程中的界面划分确定。广厦公司退出施工后,海硕公司按合同约定,仅以广厦公司已完成的节点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施工但未进入节点工期结算部分,在工程竣工后由海硕公司支付给广颂公司,再由广厦公司与广颂公司双方自行结算。
协议还特别说明,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三方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三方协议》为准,给予其合同效力的优先地位。根据协议约定,广厦公司与海硕公司在解除合同时,以节点工程量计算的工程为整体完成4栋楼及7个主体结构施工,计算已完工工程进度款为5077.36万元。
据广颂公司反映,广厦公司与广颂公司划定施工界面时,双方实际确定广厦公司已完工程总量为7977.36万元,其中除4幢楼及7个主体结构外,不到合同支付节点的工程量约有2900万元。在工程全部竣工后,该工程量应按《三方协议》计入由广颂公司与海硕公司的结算总造价中。
然而,海硕公司不顾《三方协议》约定,认定5077.36万元为广厦公司移交前所有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从而造成广颂公司在达到上述工程节点时,海硕公司不但无需按合同节点支付工程款,反而还要倒欠海硕公司工程款的诉讼事件发生。
“海硕公司在诉讼中刻意回避已签订的《三方协议》,以及海硕公司不参加施工方界面划分,工程价款统一由广颂公司总体结算的事实,目的就是为了侵占广厦公司已完成但未计入广颂公司承包工程量中的2900万元工程进度款。”广颂公司在反映材料中指出。
对于《三方协议》和工程进度款结算问题,海硕公司总经理张记峰在2025年9月12日回应记者采访时称,广厦公司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量工程款为5077.36万元,海硕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广厦公司也出具了工程款结清证明。双方在解除合同时确认,工程款项已结算完成,签订解除协议后双方资金款项互不相欠。
张记峰表示,海硕公司之所以和广厦公司、广颂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主要是为了约定广颂公司在接手广厦公司剩余工程后,需要对海硕公司已付款、但广厦公司未完工的工程承担责任,万一需要维修、完善的部分由广颂公司负责继续施工,这部分工程款由广颂公司和广厦公司结算,和海硕公司没有关系。
“至于广颂公司反映海硕公司少给了2900万元,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本身两家公司也在打合同纠纷官司,现在还没有终审判决。如果海硕公司还差这么多钱,广厦公司当时也不可能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张记峰称。
广厦公司作为前期工程施工方并不认可海硕公司的说法。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广厦公司实际施工量经审计为7977.36万元,较海硕公司已确认的5077.36万元多出2900万元。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以节点工程款来计算,广厦公司完成的4栋楼和7个主体所产生的节点工程进度款为5077.36万元,在双方算账时只能按合同约定来。但还有剩余2900万元没有达到节点支付要求,要纳入广颂公司和海硕公司结算工程款中,广厦公司再和广颂公司结算。
至于当时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的原因,该负责人称,是因为在变更合同主体、广颂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过程中,元氏县主管部门要求广厦公司必须出具主体工程到达支付节点的工程进度款结清证明,但海硕公司至今也没有全额支付5077.36万元,而是只付了4000多万。“广厦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三方协议》工程施工界面约定,要求海硕公司支付经双方确认的剩余1000多万元节点工程进度款,以及已经施工但还没到支付节点的2900万元工程款要纳入海硕公司和广颂公司的结算范围。”
法院改变工程量鉴定范围 两公司提出质疑
据介绍,因施工节点工程进度款计取与移交施工界面时的实际工程量不一致,在三方对于已完工工程进度款数目支付问题产生分歧后,广颂公司与广厦公司联名提起对海硕公司的诉讼,但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2024年8月7日,海硕公司以广颂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广颂公司返还工程款425.99万元及违约金302万元。元氏县人民法院以(2024)冀0132 民初2491号立案。广颂公司为此提起反诉,主张工程款及损失赔偿金7134.65万元。
2024年11月8日,元氏县人民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发出(2024)冀0132民初249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广厦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接到通知后,11月13日,广颂公司和第三人广厦公司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海硕新城(二期)工程进行造价鉴定。11月18日,元氏法院通知三方当事人,于11月29日到元氏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并质证。
随后,河北圣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摇号确定为司法鉴定机构。2025年1月9日,元氏县人民法院又向元氏县司法技术鉴定室下发通知书,突然改变了案涉工程的施工量鉴定范围,将广厦公司已完工但未到达支付节点的工程进度款排除在外。
对此,广颂公司方面提出抗辩,认为元氏县人民法院限定司法鉴定范围的行为,将整体鉴定变成了广颂公司和海硕公司的施工工程量鉴定,严重违背了《三方协议》的约定。
元氏县人民法院最终对海硕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了部分判决。该案判决后,广厦公司依法提起了上诉,而就在上诉期间,元氏县人民法院又向广厦公司下达了《不予上诉通知书》,变更广厦公司的第三人身份为“无独立请求权”,以此否定广厦公司的上诉权利。
广厦公司负责人表示,“元氏县人民法院这种做法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擅自变更了广厦公司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违反程序规定和当事人意愿,剥夺了广厦公司的合法上诉权利。”
“广厦公司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原告诉讼资格。但元氏县人民法院对广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作审理。如果元氏县人民法院将广厦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求一并审理,势必会牵涉到对有优先合同解释地位的《三方协议》的审查认定。”广厦公司负责人表示。
广颂公司:工地遭强占 相关部门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广颂公司反映,2024年4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海硕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记峰、吴继槐、刘强带着30余人及10余名公司保安,强占广颂公司的施工场地(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并将在广颂公司的工人从民工宿舍中赶出。而后,海硕公司招聘施工队伍进场,利用抢夺的广颂公司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进行非法施工。该事件多次被投诉,相关主管未作任何处理。
对此,海硕公司张记峰解释称,2024年2月,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元氏县政府要求住建局协调处理,广颂公司负责人在协调会议上明确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签收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基于这种情况,海硕公司在双方核账后支付了300万元工程款,作为广颂公司在2024年春节后(3月10日)前交接场地的条件,承诺不影响后续施工和保交付。
“到了4月25日,为推进项目施工进程,元氏县政府要求工地必须开工,在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见证下才把原来的施工人员清场,新的施工人员入驻。”张记峰表示。
广颂公司反驳称,会议纪要中涉及“合同解除”议题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海硕公司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广颂公司,但海硕公司至今拒绝结算。所以至今年7月,在广颂公司与海硕公司施工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在未与广颂公司协商,且明知建设方、施工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在审理中,施工现场未经诉讼保全、现场公正等方式固定证据前提下,元氏县相关部门违法为新施工方办出了《施工许可证》,严重侵犯了广颂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5年6月27日,元氏县人民法院就海硕公司所提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海硕公司与广颂公司在2023年6月5日签订的《元氏县海硕新城二期项目合同协议书》已于2024年2月7日予以解除。理由是2024 年 2月 7 日的住建局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记载双方对涉案项目同意解除并就后续的相应工作达成了三项意见;其次双方在 3 月 10 日、3 月 21 日往来通知回复均表达的是解除合同后如何交接题。
对于这一判决,广颂公司和广厦公司均不认可,并分别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并指定元氏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广颂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元氏法院以判决方式依据海硕公司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元氏法院在事实认定中明显隐瞒真相并错误认定事实。在会议纪要交流中,不仅涉及“合同解除、工程复工”议题,还包括附加条件:海硕公司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广颂公司,但海硕公司至今拒绝结算。
另外,广颂公司表示,海硕公司并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所签生效合同只有在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协议书》具备效力,如果仅凭没有任何特别授权、且无法查实的口头陈述,就意图解除合同,明显与《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项冲突。
海硕公司张记峰则表示,项目目前由石家庄一建负责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在元氏法院判决解除广颂公司与海硕公司合同,要求交接工程建设手续和资料情况下,元氏县相关部门统一意见后办理的。
广厦公司和广颂公司均认为,在广厦公司和广颂公司已分别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元氏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元氏县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海硕公司与广颂公司合同解除,并为新的施工的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于法无据。
2025年8月27日上午,就广颂公司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元氏法院了解实际情况。该院政治部一位孟姓工作人员将记者反映的材料拿去给院领导看完后回复记者:今天具体办案人员不在单位,等他回来了解情况后再予以回复。9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元氏县法院孟姓工作人员,对方仍表示目前没有回应。
就施工许可证是否属于违规发放问题,记者首先来到元氏县住建局。该局局长傅雷告诉记者,《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不是县住建局,而是元氏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记者随即赶到元氏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了解情况,该局负责人联系了元氏县委宣传部。当天下午,元氏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将会向主要领导人汇报,看能否调解成功,后期有进展或回应再联系记者。9月17日下午,元氏县住建局一时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项目多次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业主也多次投诉要求开发商按期交房。政府各个部门也在大力协调,目前项目基本完工。
截至记者发稿前,元氏县人民法院未就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应。广厦公司和广颂公司也表示,未接到元氏县相关部门的调解通知。(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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