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WIN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7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乙认缴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股东丙认缴出资295万元,持股比例为59%,股东丁认缴出资5万元,持股比例为1%。
因股东不合,股东乙向法院申请解散甲公司,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解散甲公司。后股东乙又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
MORE&WIN
代理意见
本案中,在收到解散公司的生效判决后,为了防止股东乙申请强制清算,甲公司及股东丙、丁就委托我们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我们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股东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的阶段性成果均书面告知了股东乙。在股东乙申请强制清算后,我们将已完成的自行清算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通知、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申报债权公告、清算方案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充分证明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等需要强制清算的情形。
MORE&WIN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股东乙的强制清算申请;二审法院驳回股东乙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
MORE&WIN
结语和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法院才应当受理股东强制清算的申请。因此,司法解散公司不代表就一定要对公司强制清算。司法解散公司后,股东仍然可以自行清算,因为公司董事、股东等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更为清楚和了解,这也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自行清算程序后,要充分保障异议股东的权利,将清算的阶段性结果及时告知该异议股东,避免其以不知晓清算为由,否定清算结果。同时,作为异议股东,应积极参与自行清算工作,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切不可回避、无视,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承办律师:余骥、庄茹
一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2清申54号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4清终2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