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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51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4〕11号,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场景一:大型企业在合同中设置了背靠背条款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判决
入库时间:2024年7月26日
裁判要旨: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买卖合同6.6.1条:甲方支付乙方价款的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如业主延误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弃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
入库案例: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2357号判决
入库时间:2024年7月26日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附《补充协议》第五条(3)约定:如业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相应顺延,由此带来的资金压力及支付风险乙方应知晓并相应承担,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停工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
入库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8059号判决
入库时间:2024年7月26日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
附《施工合同》8.4: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
入库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鄂01民终15700号判决
入库时间:2025年2月27日
裁判要旨: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小微企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的,大型企业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按第三方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大型企业无权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附《材料购销合同》:买受人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出卖人材料款。若发生因业主没有及时支付买受人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出卖人应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资金困难。
和铭律师分析:
总结上述四个背靠背条款,其核心内容是“业主向总承包支付后,总承包再向下游分包(材料商)支付,反之,如果业主不支付,总承包也不支付,且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背靠背条款是总承包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的不平等条款,不合理加大了分包(材料商)的风险,鉴于分包(材料商)履行了主合同义务,总承包不能举证证明曾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权利,且业主支付时间不确定,故法院不支持背靠背条款,判决总承包向分包(材料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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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二:合同设置了背靠背条款,双方均是中小型企业
入库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再24号判决
入库时间:2024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相关诉讼纠纷不能简单套用(法释〔2024〕11号)的规定,“背靠背”付款方式应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权利人可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请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和铭律师分析: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本案裁判理由表明,争议约定内容无法反映若刘某浪、邹某风(买受人)收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则免除其钢材款付款义务的合意,故该付款方式的约定并不导致刘某浪、邹某风(买受人)付款义务的附条件消灭,即背靠背条款不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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