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1、某人档案中的最早材料(2006.03.12)入党证明材料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88年9月21(据查为阴历)。 2、次早材料为入党志愿书,记载出生年月为1988.03.21,入党时间为2006.03.28。 3、调取的1988年至1994年形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88.10.31。 这个入党有效吗?一、相关政策要求
1.根据(中办发〔2014〕33号)第六条明确规定:
“发展对象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年满十八岁。”
2.(组通字〔2006〕41号)指出:
“对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应以档案中的最早原始材料为依据;最早材料记载为农历的,可按换算后的公历时间认定。”二、问题情况分析 1.入党时间是否符合“年满18岁”要求?
最早材料《入党证明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为1988年9月21日(阴历),换算为公历约为1988年11月1日;
入党时间为2006年3月28日,此时按最早材料推算,未满18周岁;
而《常住人口登记表》作为原始户籍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为1988年10月31日,也佐证了其2006年3月尚未满18岁。
结论:无论采用哪种认定方式,该同志入党时均未达到党章规定的“年满18岁”条件。2.出生日期不一致是否影响入党有效性?
若因年龄不符、材料矛盾,入党时未如实说明或组织未严格审核,则属于程序性违规;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一律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若属组织审核不严、个人无主观故意,可由原发展党组织出具说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认定是否保留党员身份。
按照认定后的出生日期 1988 年 10 月 31 日来计算,到 2006 年 3 月 28 日入党时,其年龄未满 18 周岁。这似乎与党章规定的入党年龄条件不符。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例发生在 2006 年,要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来综合判断。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入党时年龄是否符合要求,不仅要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还要综合考虑当时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年龄审核的严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当时党组织在发展该同志入党时,对其年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其符合当时当地发展党员的相关要求,那么不能仅仅因为现在档案中出生日期认定后显示入党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就简单判定入党无效。
所以,建议按如下流程进行调查处理:
由档案管理部门牵头,对该同志入党材料进行专项审核;
函调原发展党组织,核实当时是否掌握真实出生日期、是否存在组织疏漏;
依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以最早材料为认定依据,结合农历换算,确认其真实出生日期;
如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综合判断,确认入党时未满18岁,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作出是否承认党员身份的决定;
如属组织责任,且本人一贯表现良好,可保留党籍,但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如属个人故意隐瞒,应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以上是小兵的个人观点,仅供各位同仁参考,也期待您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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