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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应严格按照《抢劫解释》、《两抢意见》、《抢劫意见》掌握。
二是"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处于正在运营中的状态。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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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三是正确理解"公共交通工具"具有从事旅客运输的功能特征。是否具有营运执照、车辆所有者是否赚取利润等都不是认定"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因此,在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功能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在单位内部班车、校车等非商业营运的车辆上实施抢劫的,均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四是对抢劫对象的把握,不能局限于乘客,而应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所有人员。只要是在运营状态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无论是针对特定人员还是针对不特定人员,都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对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犯罪,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观念上的竞合现象,应该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理原则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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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出租车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论较大的问题,是针对小型出租汽车的人员进行的抢劫是否应当适用本项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属于用于公共交通的工具,如果在出租车上实施抢劫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加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此在出租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应按普通抢劫罪定性,不应该适用加重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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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按理而言,小型出租汽车虽然载客量较小,但同样是向不特定的个人或者多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具有与其他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同样的特征和功能。汽车载客量的大小不应成为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判断标准。但是,如果从立法本意方面进行考察,《刑法》规定本项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欺辱旅客、抢劫财物,严重扰乱运输秩序的犯罪活动,以保护旅客旅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车匪路霸"实施犯罪的一般特点来看,主要是集中在火车、长途公共汽车、旅游出租汽车、轮船等旅客众多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而且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实践中在小型出租汽车上发生的抢劫案件虽然也不少,但如果排除抢劫出租汽车本身这类案件,大多是抢劫出租汽车司机个人的财物,价值数额一般不大,受害人范围较窄,不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立法本意。
因此,对在小型出租汽车上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当然,不适用本项规定,并不是就完全排除了对在小型出租汽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判处重刑的可能。对于抢劫小型出租汽车的,可以依照抢劫数额巨大的规定论处;对于抢劫致司机重伤、死亡等的,完全可以依照立法本意的相关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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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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