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沈伟 夏秀琴 通讯员 席林燕南
2025年9月15日—9月21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宣传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以高水平安全守护高质量发展。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洛阳公安机关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9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洛阳市“法治日”活动,与中船集团七二五所共同开展进企业线下宣传活动。
洛阳公安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新安县衡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年11月17日,网民衡某某为博眼球,在某网络平台发布:“黄土高原要被推平,准备造5亿亩大农田等”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衡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伊川县潘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5年2月2日,网民潘某某为了引起注意,在某网络平台“警车发生交通事故”视频的评论区发表评论,编造事故地点是洛阳市伊川县,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属于旧闻新炒。经调查,潘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洛龙区宋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5年3月26日,网民宋某某为博取流量,在没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转发在某网络平台看到的“广东深圳20辆车发生火灾”视频,引起网民热议,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深圳警方已辟谣,该信息属不实信息。宋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新安县王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5年8月9日,网民王某某为博眼球,在某网络平台发布题目为“一小孩早上被货车撞死”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王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宜阳县宁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5年8月16日,网民宁某某在个人公众号发布《比特币女厅官景某某:327枚比特币背后的疯狂贪腐路》的文章。经调查,贵州省纪委已辟谣,该文章系AI工具生成,未经核实发布不实信息。宁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孟津区陈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5年5月23日,网民陈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太恐怖了吧!一群大人给孩子转学,把孩子接走,至今未归。”引发网民关注和猜测。经属地公安机关核实,该信息属不实信息。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网络谣言传播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如果任由网络谣言肆意传播将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接下来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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