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9月17日晚,中国足协发布第26期裁判评议报告。不出所料,这份报告又引发坊间的热议。这其中,第24轮申花主场3-3泰山之战的两起判罚继续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一、是否手球犯规,征求国际足联专家意见后再做决定
报告判例二:比赛第7分钟,泰山队11号球员进攻中传中,皮球疑似接触在禁区内的申花13号球员手臂。裁判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手13号手球犯规,阻止了本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判罚点球并向对方13号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报告是这样写的:评议组将在征求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作出认定。说白了,评议组现有水平无法作出评议。
事实上,在球迷和媒体人之间也有不同看法。相对来说,多数人认为申花13号手球犯规。另一种意见是,13号的手臂确实是扬起来了,但关键是最终接触的部位是腑窝附近,这需要判定到底是不是手球犯规的部位。还有人认为,逐帧细看还是无法判断到底是肘部还是腋窝接触到球。
不过,也有较真的球迷表示,当值主裁判在听取视频助理裁判的意见后直接未判罚点球,而不是亲自回看视频,这是不是有点过于草率。事实上,主裁判当时处在大禁区外正中略偏左的10米左右,肉眼基本上看不清皮球在申花13号身上的接触点。到底是视频裁判提示没有手球、还是主裁判本人认定不是手球,局外人不得而知。但如此明显的打在身上,主裁判亲自回看视频再作决定似乎更有说服力。
由国际足联专家给出意见后再认定,评议组这一做法和表述,证实了这一判罚难度的客观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自从有裁判评议制度以来,中国足协已经多次向国际足联请教了,不知道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又或者,这给国际足联一个良好的印象,说明中国足协谦虚好学,还不耻下问?
第二、王大雷“碰瓷”
相对这个判例,第18分钟申花角球直接破门,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的判例评议就简单多了。泰山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23号球员在争抢位置时推搡本方守门员犯规,应该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评议组“一致认为”,泰山守门员争抢球时向后移动,“与已经处于该位置上”的申花23号球员(李可)发生接触,后者做出正常保护动作,“其性质和程度”不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这评议,通俗一点说,就是王大雷“碰瓷”。
反复观看视频,评议报告说的似乎也有道理:第一时间,王大雷先向外(既其左手方向)移动两步,随后向后移动、与李可有接触并倒地。关键是,从某一帧图看,李可确实没有移动身体,确实是“已经处于该位置”;而李可做出的动作看起来确实也是保护性,不太像犯规。
但个人认为,评议报告这一结论存在争议性。
首先,李可并非一直原地站在那里,而是从禁区右侧甩开防守球员、再从远门柱附近绕回到球门正中略偏左的位置。其次,李可或许是看到王大雷向后移动,或者观察到皮球的高度、判断无法争到头球后,他没有起跳,而是在与王大雷接触的一瞬间“做出正常保护动作”。
问题是,李可的动作,除了“正常保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隐蔽的附加动作:双手将王大雷推向网窝。
理论上说,双方争抢球权时,一方起跳而另一方没有起跳,基本上都是判后者犯规。再加上李可顺势推一把的附加动作,不知道评议组怎么认定“其性质和程度不构成犯规”?
如果再较真,李可只是停在原地不动,手上也没有任何动作,或者只是双手抱头之类,肯定不构成犯规。但他双手一“送”、直接把起跳在空中的王大协根本就来不及举起双手、整个人就被“送”进球门了。评议组的专家难道没有考虑一下,如果没有外力作用,身高体重比李可大得多的王大雷怎么可能自己“飞”进球门呢?还“评议组一致认为”,真的让人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当然,再怎么热议,比赛的结果也无法改变,口水再多也没啥意义了。但联赛的争议判罚老是这么多,评议报告一样充满争议,这终该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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