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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如何?近日,国务院首份相关报告出炉——
《国务院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指出,从改革试点情况看,水资源税改革取得了“两增一降”的积极成效,即执法刚性明显增强,水资源税收入明显增长,重点调控领域取用水量逐步下降。
在执法刚性明显增强方面,《报告》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行为从严从高征税。近年来各级税务、水利部门持续加强配合,通过建立征管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逐步将无证取水户纳入管理范围,水利部门将无证取水户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用水行为。取用水和税收征管执法刚性明显增强,实现了税收征管和水行政管理水平的“双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最先实施改革试点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户数由试点初期的1.33万户增长至1.87万户;第二批试点的9个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户数由试点初期的4.4万户增长至9.1万户。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新纳入试点的21个省份水资源税申报户数达8.7万户,较改革前水资源费缴纳户数增加1.3万户。
从水资源税收入变化看,数据显示,2017年是河北省试点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全年水资源税收入19.4亿元,较改革前一年增长约68%。2018年是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全国10个试点省份实现水资源税收入176.5亿元,较改革前一年增长约40%。2025年第一季度是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的首季征期,全国共实现水资源税收入104亿元,其中新纳入试点的21个省份较2024年季均水资源费收入增长约16.4%。
不过,这种增长并不是因为纳税人负担增加了。事实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没有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只是由于税收征管更加规范有效,才使得水资源税收入较改革前有明显增长。
居民更不用担心水费会因改革涨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因为水资源税改革采取税费平移原则,其纳税人是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理解为,对普通居民来说,原来缴纳的水资源费“换”成了水资源税,税额并没有提高。试点地区的实践同样证明,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三不变”。
《报告》指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对取用地下水、特种取用水、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行为等从高确定税额,并对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释放了明确的政策调控信号,有利于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据统计,前期试点的10个省份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由2018年的6.5亿吨下降至2023年的3.7亿吨,降幅达43.1%;高尔夫球场、洗车等特种取用水量由2018年的602万吨下降至2023年的513万吨,降幅达14.8%。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新纳入试点的21个省份2025年第一季度的地下水取用水量、特种取用水量分别较2024年季均下降15.4%和41.5%。
当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全面实施尚不到一年,特别是新试点地区多为南方丰水省份,其取用水情形与其他试点省份有较大差异,改革试点成效还需要实践和时间检验。
关于下一步不断提升改革成效,《报告》明确将持续跟踪改革试点情况,完善政策执行口径,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推动地方税务和水利部门在信息共享、协作共治、联合监管等领域加强协作配合,构建系统共建、数据共享、事项共商的水税协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持续提升水资源税征管和水资源管理效能。待积累试点经验、条件成熟后,国务院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资源税法修改建议,通过税法规范水资源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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