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对于受票方的行为性质,应分情况处理:
第一,存在购进行为而受领发票。
1.主观上不知情。
受票方存在购进行为,且发票上记载的品名、数量、价格等明细与实际购进情况一致,属于善意取得他人虚开的发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受票重开发票;无法重开的,进项转出即可,不能要求受票方缴纳滞纳金、缴纳罚金,也不能要求受票方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动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
受票方存在购进行为,涉案发票是销售方找人代开的,受票没有介入买票事宜,只是默许了销售方的行为,属于被动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受票方的行为通常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里有个“让”字,这种情况下,受票方的行为是被动的,没有实施“让”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3.受票方主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受票方存在购进行为,但是销售方基于各种原因,没有从销售方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主动找到第三方,从第三方那里取得发票。这种情况下,受票方的销项往往是真实的,可以考虑按照虚抵进项税额处理,即按照逃税处理。给有实际业务的
第二,没有购进行为而受领发票。
1.受票方的销项真实。这种情况下,受票方的目的就是为了少交或者不交销项税额,按照虚抵进项税额处理,即按照逃税处理。
2.受票方用来骗取出口退税。这种情况下,虚开进项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3.受票方用来掩盖虚开销项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受票方往往就是一个主要靠倒票赚钱的空壳公司,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重点,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4.受票方仅是用来列入成本。这种情况下,进项发票没有用于扣抵,按照逃税处理。
5.受票方用来融资、贷款、虚增业绩、虚假繁荣、逃消费税等。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总结:
在考虑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第一步,增值税款有就没有损失,如果没有损失,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步,如果损失了,增值税款是被逃掉的,还是被骗取的,如果是逃掉的,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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