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
2025年第19期
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案情】
社区在进行传染病防控宣传和排查工作时,居民王大爷拒绝配合调查,也不愿意提供自己近期的旅居史等信息。
【问题】
王大爷的做法是否合法,单位和个人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哪些义务?
【涉及法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因此,王大爷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他应当履行自己在传染病防控中的义务,配合社区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这不仅是对自己、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公民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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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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