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山东临沂55岁农妇杨宝花,其丈夫王永来于2023年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6月3日,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根据《刑法》,轻伤二级达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25年6月4日,认为法院对孙运省判罚过轻的杨宝花来到临沂经开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丈夫被人打致轻伤二级,仅判拘役3个月和赔偿2万余元;自己因所谓“侮辱、谩骂”行为被拘15天并罚款10万元。杨宝花认为这太不公平,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临沂经开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但杨宝花称,自己只是在案件判决后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特别是法院竟称自己上述行为发生在庭审过程中且严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显然与事实完全不符。
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就对她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2025年6月18日,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对此有专家指出,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此可见,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同时退一步来看,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对相关行为的罚款上限为1000元,且罚款与拘留不可并用。临沂经开法院根据此条法律对杨宝花作出罚款10万同时拘留15日的处罚,显然是严重失当的。
总体而言,这就是一桩带有意气与任性成分办下的错案!
杨宝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了复议。8月28日,一名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称,根据“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要求,杨宝花所提复议申请已经超期。
虽然杨宝花没有及时行使该权利,超期申请复议,其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法院作出上述决定书存在明显偏谬,且杨宝花的家人已经缴纳10万元罚款,法院理当主动自行纠错。
否则,难道要任由错案无疾而终、石沉大海吗?
律师指出,杨宝花仍可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百姓的呼唤,也是时代的要求。
而在办案任何环节上,都应彰显法律宗旨,不可丝毫任性,更不能沦为儿戏。
否则不仅是当事人的损失与痛苦,更是执法者的耻辱和悲哀!
期盼该案早日纠偏,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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