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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的走私笔记本电脑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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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您好。我太太是做货代的,开了几家货代公司。近期因为涉嫌一起低报价格走私案被缉私刑事拘留了。业务大概是这样的:同一票货物,先以加工贸易手册申报出口,到香港之后再以一般贸易进口,行内称香港一日游。手册出口时申报的价格(A价)比进口申报的价格(B价)高。海关在查验进口货物时发现有伪报品名的情况,由此案发。经侦查发现,实际进口成交价格(C价)比A价还要高。缉私认为我太太既代理出口的物流知道了A价格,又代理进口知道了B价,所以认为她明知低报。但在计税的时候,却以C价格来计税。那对我太太很公平,她不知道有C价格的存在的。请问海关这样计税合理吗?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同一票货物既代理出口又代理进口,知道出口价格高于进口价格,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长期如此,那么在主观故意上难脱低报价格的嫌疑。但你太太只知道出口价(A价)高于进口价(B价),其主观故意的范围仅限于此。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所应负的责任应以A-B差额为宜。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有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应当注意到,这是关于“对象不明”的规定,构成何种罪的问题,与本案的偷逃税额还是有所区别。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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